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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增值稅法律制度5
五、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當期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一)增值稅銷售額
銷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稅率。
【解釋1】在計算當期銷項稅額時,考生應注意以下問題:
(1)首先界定題目中的項目是否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中需要注意的問題視同銷售、混合銷售和兼營。
(2)“當期”的界定。根據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準確界定該筆收入是否計入“當期”的銷項稅額。
(3)銷售額的范圍:向購買方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如手續費、違約金、包裝費、包裝物租金、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等)。
提示:價外費用不包括:
① 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② 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③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承運者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解釋2】銷售額是否含增值稅, 一般情況下,試題中會明確指出銷售額是否含增值稅。
在未明確的情況下,注意以下原則:
(1)商場的“零售額”肯定含稅;
(2)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銷售額”肯定不含稅;
(3)“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肯定含稅。
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的公式為: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3%或17%)
1、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納稅人應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2、納稅人進口貨物,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算其增值稅的計稅依據。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3、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視同銷售行為無銷售額的,稅務機關依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①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②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例】:某商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8月銷售三批同一規格、質量的貨物,每批各1000件,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分別為每件120元、100元和40元。經稅務機關認定,第三批銷售價格每件40元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計算該商場8月增值稅銷售額。
【解析】稅法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其銷售額。
本例中,稅務機關已認定該商場第三批銷售價格每件40元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應按當月合理銷售價格(120元和100元)的平均售價確定銷售額,則該商場8月增值稅銷售額為:[120+100+(120+100)÷2]×1000=330000(元)
③組成計稅價格,公式如下:
(1)不征消費稅的貨物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X(1+成本利潤率)
(2)征收消費稅的貨物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X(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3)進口貨物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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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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