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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節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類
(一) 合同的概念
我國現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主要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該法規定,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上述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上述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伙組織以及企業的分支機構等。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質:(1) 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內容賦予法律效果;(2) 合同是兩方以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方以上的當事人,當事人相互為意思表示,并且意思表示相一致,這是區別于單方法律行為的重要標志;(3) 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4) 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產生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 合同的分類
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合同劃分成不同的類型,合同主要有以下分類:
(1) 以法律、法規是否對其名稱作出明確規定為標準,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設有規范,并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無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別規定,也未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
(2) 按照除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為標準,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買賣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3) 按照法律、法規是否要求具備特定形式和手續為標準,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當事人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當事人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
(4) 按照雙方是否互負給付義務為標準,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的合同,如買賣、租賃、承攬等合同。單務合同是指只有一方當事人負給付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合同;
(5) 按照當事人權利的獲得是否支付代價為標準,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須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買賣、租賃等合同。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不必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合同;
(6) 以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為標準,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凡不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即能獨立存在的合同為主合同。而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的合同為從合同。
《合同法》按照合同業務性質和權利義務內容的不同,將合同分為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同時,《合同法》規定:“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說明《合同法》也承認無名合同其他特別法上的債權合同。
二、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和基本原則
(一) 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合同法,即有關合同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包括:(1) 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2) 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經濟合同關系,同時還包括自然人之間的買賣、租賃、借貸、贈與等合同關系。(3) 在政府機關參與的合同中,政府機關作為平等的主體與對方簽訂合同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4) 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
但是,涉及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二)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基本準則,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審理、仲裁合同糾紛時應當遵循的原則。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以下基本原則:
1. 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在法律上,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者與被命令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不論所有制性質、經濟實力強弱,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獨立、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平等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也是對等的,既享有權利,同時又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
2. 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自愿決定和調整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自愿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行政、刑事法律關系的特有原則。自愿原則貫穿合同活動全過程,包括:訂不訂合同自愿;與誰訂合同自愿;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內容;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等。
3. 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要求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對等,要公平合理,要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合同之體之間的關系,強調雙方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1) 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 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3) 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4. 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后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具體包括:(1)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2) 在履行合同義務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助、提供必要的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3) 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5. 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關系不僅是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有時可能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涉及維護經濟秩序。合同當事人的意思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表示。合同的訂立、履行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并不得有損于社會公共利益。
6. 嚴守合同原則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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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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