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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試大綱(第四章)

發表時間:2013/3/21 9:34:1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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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試大綱(第四章)證券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有關內容

(二)熟悉與證券發行有關的機構

(三)了解證券的種類、證券法的法律淵源和適用對象

(四)了解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考試內容]

第一節證券法律制度主要內容

一、證券與證券市場

證券是以證明或設定權利為目的所作成的一種書面憑證。

(一)證券的種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證券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

(二)證券市場的結構和要素

二、證券法

證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法是調整證券發行與交易活動中以及證券監管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證券法專指《證券法》,即證券法典。

(一)證券法的法律淵源

證券法的法律淵源,包括《證券法》統轄下,由一系列有關證券發行、交易和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及其規范性文件等法律淵源構成的三個層次的法律制度框架。

(二)證券法的適用對象

《證券法》原則上適用于在中國境內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各類證券品種。

三、證券發行、交易有關的機構

(一)證券交易所

(二)證券公司

(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四)證券服務機構

(五)證券業協會

(六)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節證券發行

一、證券發行主要內容

(一)證券發行及其方式

證券發行是符合發行條件的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組織,以籌集資金為目的,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公眾投資者出售代表一定權利的資本證券的行為。

證券發行的方式:

(1)上網定價發行。

(2)上網詢價發行。

(3)市值配售發行。

(4)網上網下累計投標詢價發行,又稱詢價配售方式。

(二)證券發行的類型

1.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

2.設立發行和增資發行

3.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

4.議價發行和招標發行

5.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

二、股票發行的條件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證券法》規定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2.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其他條件

(1)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2)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3)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4)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5)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

(二)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證券法趴《公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包括《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規定的發行條件。

三、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

(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二)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四、證券發行的程序

(一)證券發行的核準

發行人依法申請核準發行證券所報送的申請文件的格式、報送方式,由依法負責核準的機構或者部門規定。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準股票發行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證券發行的保薦。

《證券法》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三)證券發行的承銷

證券承銷是證券經營機構依照協議包銷或者代銷發行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

1.證券承銷的方式

證券承銷業務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2.證券承銷的協議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同發行人簽訂代銷或者包銷協議。

3.承銷團承銷證券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4.證券承銷的期限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五、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

證券投資基金,依照其運作方式不同,可以分為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1.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

2.申請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條件

(二)基金份額發售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節證券交易

一、證券交易主要內容

(一)證券交易及其方式

證券交易主要指證券買賣,即證券持有人依照證券交易規則,將已依法發行的證券轉讓給其他證券投資者的行為。

證券交易的方式可以分為集中競價交易和非集中競價交易兩種,分別適用于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市場。

(二)證券交易的類型

二、證券上市制度

(一)證券上市及其類型

證券上市是某種已發行證券獲準成為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對象的過程。證券一旦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為上市證券。

證券上市的類型

(二)證券上市的條件

1.股票上市的條件

2.公司債券上市的條件

3.證券投資基金上市的條件

(三)證券上市的程序

(四)證券上市的暫停與終止

1.股票上市的暫停與終止

2.公司債券上市的暫停與終止

3.證券投資基金上市的暫停或終止

三、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又稱信息公開制度,是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主體,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將證券發行、交易及與之有關的重大信息予以公開的一種法律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證券發行的信息披露和持續信息公開。

(一)證券發行的信息披露

(二)上市公司定期報告

1.中期報告

2.年度報告

(三)上市公司臨時報告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四)信息的發布與監督

四、限制的交易行為

(一)對證券交易主體的限制

(二)對證券交易客體的限制

(三)對短線交易的限制

(四)對交易收費的限制

五、禁止的交易行為

(一)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

(二)內幕交易

(三)操縱證券市場

(四)欺詐客戶

(五)其他禁止的交易行為

第四節上市公司的收購

一、上市公司收購主要內容

上市公司的收購是收購人依法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同時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行為。

(一)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

1.要約收購是投資者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要約,表明愿意以要約中的條件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期達到對目標公司控制權的獲得或鞏固。

2.協議收購是投資者在證券交易所外與目標公司的股東,主要是持股比例較高的大股東就股票的價格、數量等方面進行私下協商,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期達到對目標公司控制權的獲得或鞏固。

3.其他合法方式。

(二)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法律依據

二、要約收購規則

(一)收購要約的發出

(二)收購要約的公告

(三)收購要約的期限

(四)收購要約的撤銷

(五)收購要約的變更

(六)收購要約的適用

三、協議收購規則

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權益披露

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要依法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

(一)一致行動和一致行動人的概念

(二)進行權益披露的情形

(三)權益變動報告書的編制

五、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后果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后,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并,并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第五節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主體與類型

(一)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的主體

(二)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的類型

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的類型,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經濟法責任。

二、違反證券法的民事責任

違反證券法的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是“賠償”,包括賠償責任和連帶賠償責任。

(一)虛假陳述行為的民事責任

(二)其他禁止交易行為的民事責任

(三)證券服務機構的民事責任

(四)證券公司的民事責任

(五)收購人或其控股股東的民事責任

三、違反證券法的行政責任

違反證券法的行政責任形式包括“責令”形式的責任、警告、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收入、罰款、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關閉、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等。

四、違反證券法的經濟法責任

(一)證券市場禁入責任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二)股東權利限制責任

五、違反證券法的刑事責任

違反證券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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