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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一、股份發行
(一) 股份和股票的概念
股份是指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按相同的金額或比例劃分為相等的份額。股份作為代表公司資本的一部分,是公司資本的最小劃分單位,股東根據其出資額度計算出其持有的股份數量,所有股東持有的股份加起來所代表的資本數額即為公司的資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平等性,公司每股金額相等,所表現出的股東權利和義務是相等的。
股票是指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是股份的表現形式。股票具有以下性質:
(1) 股票是有價證券。股票是一種具有財產價值的證券,股票記載著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反映著股票的持有人對公司的權利。
(2) 股票是證權證券。股票表現的是股東的權利,任何人只要合法占有股票,其就可以依法向公司行使權利,而且公司股票發生轉移時,公司股東的權益也即隨之轉移。
(3) 股票是要式證券。股票應當采取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其記載的內容和事項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
(4) 股票是流通證券。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市場依法進行交易。
(二) 股票的種類
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股票分為以下幾類:
1. 普通股和優先股
這是按照股東權利、義務的不同進行的分類。
普通股是指享有普通權利、承擔普通義務的股份,是股份的最基本形式。依照規定,普通股股東享有決策參與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認股權和剩余資產分配權。
優先股是指享有優先權的股份。公司對優先股的股利須按約定的股利率支付,不受公司盈利大小的影響,當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潤不足以按約定的股利率支付優先股利的,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潤補足。在公司進行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先于普通股股東取得公司剩余財產。但是,優先股股東不參與公司決策,不參與公司紅利分配。實踐中,發行優先股的很少。
2. 國有股、發起人股和社會公眾股
這是按照投資主體性質的不同進行的分類。
國有股包括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國家股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國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資產向獨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發起人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
社會公眾股是指個人和機構以合法財產購買并可依法流通的股份。
3. 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
這是按照票面上是否記載股東的姓名或名稱進行的分類。
記名股票是指在票面上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的股票。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無記名股票是指在票面上不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的股票。我國《公司法》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除上述分類以外,我國的股票還可根據發行對象的不同分為A股、B股、H股等;按股東有無表決權分為表決權股和無表決權股等。
(三) 股份的發行原則
股份的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為了籌集公司資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為。
《公司法》規定:“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據此,股份發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 公平、公正的原則
所謂公平,首先是指發行的股份所代表權利的公平,即在同一次發行中的同一種股份應當具有同等的權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類股份必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其次是指股份發行條件的公平,即在同次股份發行中,相同種類的股份,每股的發行條件和發行價格應當相同。
所謂公正,是指在股份的發行過程中,應保持公正性,不允許任何人通過內幕交易、價格操縱、價格欺詐等不正當行為獲得超過其他人的利益。
2. 同股同價原則
同股同價,是指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是相同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的價額,對于同一種類的股票不允許針對不同的投資主體規定不同的發行條件和發行價格。這是股權平等原則在股份發行中的具體體現。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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