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本類題共3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1、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并同時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債權債務過程中,有如下事項: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購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萬元貨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雙方簽訂一份還款協議,該協議約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償還所欠乙公司貨款及利息共計87萬元,并以甲公司所屬一間廠房作抵押。還款協議簽訂后,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乙公司在債權申報期內就上述債項申報了債權。
(2)2006年6月,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了一份廣告代理合同,該合同約定:丁公司代理發布甲公司產品廣告;期限2年;一方違約,應當向另一方承擔違約金20萬元。至甲公司破產申請被受理時,雙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
(3)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購買一項專利,尚欠李某19萬元專利轉讓費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創辦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購一批電子產品,尚欠甲公司貨款21萬元未付。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申請后,李某與戊公司協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萬元后,取得李某對甲公司的19萬元債權。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張以19萬元債權抵銷其所欠甲公司相應債務。
(1)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對甲公司將廠房抵押給乙公司的行為予以撤銷?并說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本題中,甲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對之前的沒有擔保的乙的貨款設定了擔保,因此這是可以撤銷的。
(2)如果管理人決定解除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的廣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給丁公司造成實際損失5萬元,則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額應為多少?并說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額為5萬元。根據規定,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本題,管理人解除甲丁之間的合同給丁造成的損失是5萬元,因此丁只能以5萬元申報債權。
(3)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萬元債權抵銷其所欠甲公司相應債務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戊公司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本題中戊公司是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李某對甲的債權的,因此戊公司不能夠主張債務抵銷。
2、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與北京的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1000噸化工原料,總價款為200萬元;乙公司在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交貨,甲公司在驗貨后7日內付款。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
合同簽訂后,甲公司以其辦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銀行借款200萬元,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由于辦公用房的價值僅為100萬元,甲公司又請求丁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了保證擔保。丙銀行與丁公司的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方式、保證期間及保證范圍。
4月10日,乙公司準備通過鐵路運輸部門發貨時,甲公司的競爭對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將要破產。乙公司隨即暫停了貨物發運,并電告甲公司暫停發貨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經營正常,貨款已經備齊,乙公司應盡快履行合同,否則將追究違約責任。但乙公司堅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急需這批貨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銀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銀行保函,當日向鐵路運輸部門支付了運費并發貨。貨物在運輸途中,遇泥石流災害全部滅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沒有償還丙銀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暫停發貨是否有法律依據?并說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暫停發貨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題中,乙公司并沒有確切證據證明甲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因此,乙公司暫停發貨沒有法律依據。
(2)在買賣合同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當如何交付標的物?
【答案】合同當事人對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在本題中,應當在乙公司所在地履行。
(3)鐵路運輸部門是否應當依據運輸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并說明理由。乙公司可否要求鐵路運輸部門返還運費?并分別說明理由。
【答案】①鐵路運輸部門不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本題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貨物滅失,鐵路運輸部門不承擔違約責任。
②乙公司可以要求鐵路運輸部門返還運費。根據規定,貨物在運輸途中因不可抗力滅失,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4)丁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還是一般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丁公司的保證期間、保證范圍應當如何界定?
【答案】①丁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根據規定,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方式的,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②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③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5)丙銀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200萬元的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答案】丙銀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根據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主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時,應優先執行物的擔保,保證人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在本題中,丙銀行應當優先執行主債務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銀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3、2006年5月1日,甲、乙、丙、丁四公司經協商簽訂了一份協議,該協議約定:四方共同出資改造甲所屬的電視機廠,并把廠名定為榮和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注冊資本為4200萬元,其中:甲以廠房作價1000萬元,并以紅星牌電視機商標作價200萬元作為出資;乙以現金550萬元,并以電視機生產技術作價450萬元作為出資;丙、丁各以現金1000萬元作為出資。在協議生效后10日內四方資金必須到位,由甲負責辦理公司登記手續。2006年5月5日,甲、丙、丁都按照協議約定辦理了出資手續和財產轉移手續,但乙提出,因資金困難,要求退出。甲、丙、丁均表示同意,并重新簽訂了一份協議,將公司的注冊資本改為3200萬元。2006年6月1日,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榮和有限責任公司正式成立。2006年8月6日,丙提出自己的公司因技術改造缺少資金,要求抽回自己的出資,同時愿意賠償其他股東的經濟損失各50萬元,榮和公司的股東會經研究后沒有同意丙的要求。2006年11月12日,甲提出將自己所有的股權的l/3轉讓給戊公司。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丙、丁四公司協議約定的出資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1)甲、乙、丙、丁四公司協議約定的出資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股東在認繳全部出資后,可以約定一次繳清出資,也可以約定分期繳付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本題中,甲、己、丙、丁的出資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榮和公司的注冊資本為4200萬元,也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2)對乙退出行為,甲、丙、丁是否應當接受?并說明理由。
【答案】(2)乙退出行為,屬于違反合同規定的行為。但經甲、丙、丁同意,可以接受已退出。但乙應賠償因違約給甲、丙、丁造成的損失。
(3)對丙的要求,榮和公司股東會的決議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若丙沒有經股東會的決議抽回出資,丙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案】(3)對丙的要求,榮和公司股東會的決議正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抽逃出資金額5%-15%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2%-10%的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對甲的要求,應如何處理?
【答案】(4)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和部分出資。因此,甲提出將自己所有的股權的1/3轉讓給戊公司是可以的。但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甲轉讓其出資給戊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第二,丙、丁均表示不購買甲欲轉讓的股權。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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