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虧損合同
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其中,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預計負債的計量應當反映了退出該合同的最低凈成本,即履行該合同的成本與未能履行該合同而發生的補償或處罰兩者之中的較低者。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商品銷售合同、勞務合同、租賃合同等,均可能變為虧損合同。
企業對虧損合同進行會計處理,需要遵循以下兩點原則:
1. 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需支付任何補償即可撤銷,企業通常就不存在現時義務,不應確認為預計負債;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可撤銷,企業就存在了現時義務,同時滿足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且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2. 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時,合同存在標的資產的,應當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通常不需確認預計負債,如果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合同不存在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五、重組義務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屬于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1) 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業務;(2) 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3) 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企業應當將重組與企業合并、債務重組區別開。因為重組通常是企業內部資源的調整和組合,謀求現有資產效能的最大化;企業合并是在不同企業之間的資本重組和規模擴張;而債務重組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作出讓步,債務人減輕債務負擔,債權人盡可能減少損失。
(一) 重組義務的確認
企業因重組而承擔了重組義務,并且同時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才能確認預計負債。
首先,同時存在下列情況的,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1) 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2) 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
企業制定了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并已經對外公告,使那些受其影響的其他單位或個人可以合理預期企業將實施重組,這構成了企業的一項推定義務。而管理層或董事會在資產負債表日前作出的重組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并不形成一項推定義務,除非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前已經對外進行了公告,將重組計劃傳達給受其影響的各方,使他們形成了對企業實施重組的合理預期。
其次,需要判斷重組義務是否同時滿足預計負債的三個確認條件,即判斷其承擔的重組義務是否是現時義務、履行重組義務是否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重組義務的金額是否能夠可靠計量。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確認條件,才能將重組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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