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取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的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50萬之間的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標準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城鎮土地使用稅規定幅度稅額,而且每個幅度稅額的差距為20倍。這主要考慮我國各地存在著懸殊的土地級差收益,同一地區內不同地段的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發展程度也有較大的差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上述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情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各地在確定不同地段的等級和適用稅額時,有選擇余地,應盡可能平衡稅額。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計算征收。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納稅地點
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三)納稅期限
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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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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