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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營業稅征稅范圍
一、營業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可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者銷售的不動產。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
(1)勞務——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內
(2)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接受方在境內
(3)轉讓或出租土地使用權——土地在境內
(4)轉讓或出租不動產——不動產在境內
2.應稅勞務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勞務(具體包括七個稅目)
提示: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的勞務,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3.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
提示:注意“視同發生應稅行為”也繳納營業稅:
(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二、營業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一)混合銷售行為
1.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
(1)混合銷售行為的一般稅務處理可以簡化為:以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增值稅;以納營業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營業稅。
舉例:①電視機廠在銷售電視機時發生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②歌廳在提供娛樂服務時發生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營業稅。
(2)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營業稅的,營業額為應稅勞務營業額與貨物銷售額的合計。
2.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1)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兼營行為
1.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同時,還經營非應稅(即增值稅征稅范圍)貨物與勞務;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分別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未分別核算或者未準確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舉例:某酒店主要經營餐飲和住宿業務,又在店內大堂開設了獨立核算的商品部,則該酒店的經營活動屬于兼營行為。
2.兼營不同稅目行為: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3.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三)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的區分
三、幾種特殊業務的征稅規定(7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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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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