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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 預(yù)習(xí):第一章4第三節(jié) 法律行為與代理
一、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是指當(dāng)事人以設(shè)立、變更、終止民事權(quán)利和民事義務(wù)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chǎn)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
(一)、法律行為的分類
法律行為從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類。不同類型的法律行為,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
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3、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除上述分類外,還有單務(wù)法律行為和雙務(wù)法律行為、諾成法律行為和實踐法律行為等分類方法。
(二)、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分為形式有效要件和實質(zhì)有效要件。
1、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要件。一般而言,書面形式優(yōu)于口頭形式,特殊書面形式(公證形式、登記形式)優(yōu)于一般書面形式。
2、法律行為的實質(zhì)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yīng)的”民事行為能力。
解釋:法律一般以年齡、精神和智力狀況作為判斷公民行為能力的依據(jù):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rèn)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0一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rèn)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③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一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三)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解釋: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在符合條件時生效,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確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期限一定會到來)。
(五)無效的民事行為(重點)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對于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眾利益的;
(6)經(jīng)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解釋1】無效的民事行為應(yīng)結(jié)合“民事行為實質(zhì)有效要件”來理解記憶:其中第1、2條屬于“行為人不具有相應(yīng)的民事行為能力”;第3條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第4—7條屬于“違反了國家法律或者社會公眾利益”。
【解釋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進行的“民事行為”,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肯定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但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如果損害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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