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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 預習:具體合同內容詳解(4)四、借款合同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1)停止發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例題】甲銀行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簽訂后,甲銀行依約發放了部分貸款,乙公司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甲銀行因此可以行使的權利有( )。
A、停止發放后續貸款
B、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對乙公司罰款
答案:ABC
解析:根據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
案例:A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0萬元,借款利息80萬元,B銀行在發放借款時將利息事先扣除,那么A企業取得的該貸款應該按照920萬元來計算利息。
3、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例題】張某向李某借款3萬元,償還期限15個月,但未約定利息的支付期限,且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該借款利息應在借款到期后一并支付。( )
答案:×
4、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的借款期間計算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例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計算利息的方法是( )。
A、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間計算
B、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間計算,實際借款期間小于1年的,按1年計算
C、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
D、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但是借款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答案:C
5、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例題】王某為做生意向其朋友張某借款l0000元,當時未約定利息。王某還款時,張某索要利息,王某以沒有約定為由拒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于王某是否支付利息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王某不必支付利息
B、王某應按當地民間習慣支付利息
C、王某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D、王某應在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三倍的范圍支付利息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借款的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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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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