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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輔導:知識點梳理1
第一章 經濟法概論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與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要點:
(1)法的本質: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2)法的特征:法作為一種特殊的行為規則和社會規范,不僅具有行為規則、社會規范的一般共性。還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
(2)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循的效力;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類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及制定機關
我國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憲法。憲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
(5)自治法規。
(6)特別行政區的法。
(7)行政規章。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兩種。
2.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
法的分類
二、法律規范
法律規范可依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1)按照法律規范的性質和調整方式分類,將法律規范分為義務性規范、禁止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
(2)按照法律規范的強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
三、法律關系
(二)法律關系的要素
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客體、法律關系的內容
1.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公民、自然人、機構組織、國家、外國人及外國組織。
2.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可以指物、精神產品、行為、人身。
3.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主體各方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三)法律事實
依據是否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標準,法律事實可以劃分為兩大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觀意志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現象,如地震、洪水、臺風、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災害;也可以是某些社會現象,如爆發戰爭、重大政策的改變等,雖屬人的行為引起,
2.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是指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它是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實。
四、經濟法的概念
(一)經濟法的概念
與法律關系的三要素相對應,經濟法律關系也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所構成。
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
(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干預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具體是指以下四類經濟關系:市場主體調控關系;市場運行調控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社會保障關系。
【解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不是所有的經濟關系。其他的諸如財產贈與、財產繼承關系等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轉讓關系,歸民法調整而不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圍。
2、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
一、仲裁
(一)仲裁適用范圍
適用: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不適用: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的仲裁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 .協議仲裁。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不能達成仲裁協議的,不能適用仲裁方式。
2 一裁終局。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機構 包括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四)仲裁協議
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1 .仲裁協議的內容
(1)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項;
(3)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 .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判斷題注意)
3.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的,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一方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4.仲裁程序:
(1)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
(2)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員組成
(3)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但不公開進行。
5、仲裁裁決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裁終局,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二、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適用范圍
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申請
1 .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 日的除外。
2 .行政復議參加人
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3 .申請行政復議方式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4 .行政復議機關
依照行政復議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稱之為行政復議機構。
(1)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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