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師經濟法預習資料(10)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 !
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必備條款1.工作時間——標準工時制【解釋】目前我國實行的工時制度主要有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2)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3)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②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職工帶薪年休假【解釋】勞動者依法享受休息、休假的權利。休息包括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和公休日;休假則包括法定假日和年休假。
(1)誰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帶薪年休假期間按什么標準支付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3)可以享受幾天的帶薪年休假?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4)什么時間可以安排帶薪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5)什么情況下,不能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
①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假期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②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③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④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⑤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勞動合同的內容(一)必備條款3.勞動報酬(1)工資的支付①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②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③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2)加班工資①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②違法不支付加班費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扣工資”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試用期(1)試用期的長度①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解釋】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滿3年不包括3年,不得超過1個月是指小于等于1個月。
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約定試用期的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①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是用人單位解除還是勞動者解除,用人單位再次招用該勞動者時,不得再約定試用期;②勞動者試用期結束后,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③勞動合同續訂或者勞動合同終止后一段時間又招用勞動者的,對該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和勞動合同期限的關系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4)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試用期的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6)用人單位對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法定情形+說明理由)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⑦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⑧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勞動者對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提前3日通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服務期(1)約定服務期的條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的關系服務期一般長于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服務期與正常的工資調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4)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①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②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③對已經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解釋】是以服務期總期限為分母,而不是勞動合同總期限為分母。
④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對勞動者培訓出資,則無權要求勞動者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即使用人單位單方面聲稱已出資,但不能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則因其缺乏證據,也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5)解除勞動合同和服務期的違約責任3.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1)適用范圍競業限制條款適用范圍應限定為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2)期限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禁止期限不得超過2年。
(3)補償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
【解釋】用人單位如果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補償,否則該條款無效。
(4)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醫療期1.概念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辨析:醫療期VS停工留薪期】醫療期是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而停工留薪期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工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簡單點說,前者是“非因工”產生的患病或負傷;后者是“因工”產生的患病或負傷。
2.醫療期期間(1)醫療期期間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①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②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醫療期的計算方法①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②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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