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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 預習:第一章14(三) 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
1、第一審程序,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經濟案件適用的程序,分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1)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②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2)開庭審理一般都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及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不公開進行審理。
提示: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
(3)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既獨立又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可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不受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的限制。
2、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注意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期是15日;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期是10日。
【補充知識】 注意判決與裁定二者的區別: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的實體爭議和請求作出的結論;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
(2)裁定發生于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一般情況下一個案件只有一個判決。
(3)裁定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判決只能采用書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2)、第二審入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①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②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改判;
③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④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 審判監督程序。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但不能上訴)
【例題1】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所作出的下列裁判中,正確的有( )。
A、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B、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C、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D、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答案】ACD
【解析】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改判。
【例題2】張某因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對案件的第一審判決,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的第20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張某的做法是不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 )
【答案】√
【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此,張某的做法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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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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