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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應當進行清算
1.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2.財產清償順序。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3.清算期間對投資人的要求。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述財產清償順序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4.投資人的持續清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重要結論:
(一)由于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是承擔無限責任,所以在清算的時候是按順序清償,而不是按比例清償。
(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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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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