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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合 同 的 效 力
合同的效力即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一定的法律約束力。有效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國家法律予以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就合同的效力問題規定了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等四種情況。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備一定的要件后,便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合同生效后,其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 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生效成立,當事人應當依合同的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2) 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合同生效成立后,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侵犯當事人的合同權利,不得非法阻撓當事人履行義務。
《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具體分為三種情況:
1. 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
2. 合同自批準登記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如《擔保法》規定,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航空器、船舶、車輛等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 合同自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生效(或失效)。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或附期限。
附條件的合同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所附的條件必須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所附條件應當是合法的、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將來必定發生的或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都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終止。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該期限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個期間,如“合同成立之日起5個月”。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合同中所附的期限與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二、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認其效力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 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合同行為能力和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這是當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發展狀況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條件。對于自然人而言,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簽訂合同,而應由除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但是,《合同法》有一個例外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對于非自然人而言,必須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后才具有合同行為能力,同時還要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即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部門授予的權限范圍內簽訂合同。(2)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當事人的行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想法。(3) 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即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從目的到內容都不能違反我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不能違背社會公德、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三、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生履行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
根據《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所謂欺詐就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是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合同。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實施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懼而與之訂立合同。(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謂惡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非法勾結,為牟取私利而共同訂立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即行為人為達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開了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又稱偽裝合同。(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6) 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此外,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因無效合同取得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訂立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無效的合同是指由于其部分條款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損害他人利益,并不影響合同的本質成立的合同。下列合同屬于部分無效合同:(1) 約定了免除或限制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應承擔責任的條款的合同。如:當事人約定,對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只承擔賠償責任,不承擔其他責任。這樣的約定是違法的,因為有關人員如果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損失的,除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應根據情況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刑事責任,所以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但并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不影響合同的本質。(2) 約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傷害責任條款的合同。如:在雇用合同中,當事人約定,受雇用人從事雇用勞動期間無論何種原因造成傷害或死亡,雇用人都不負任何責任。這樣的約定違反了民法和勞動法的原則,是無效的。(3) 約定了違法的違約責任或解決爭議的方式。(4) 約定了免除或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限制的責任條款的合同。
另外,《合同法》還就免責條款作了規定。免責條款是指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未來責任的條款。在現代合同發展中,免責條款大量出現,對免責條款的效力,法律視不同情況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一般來說,當事人經過充分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又不違反公共利益,法律對其效力給予承認;但是對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予以禁止。《合同法》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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