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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 預習:第一章12五、訴訟
(一)訴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原告就被告原則)。
原告就被告原則的例外:對被勞改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及對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專門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鐵路法院。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1】原告同時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這些法院的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
答案:×
解析:根據規定,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2】北京的甲公司和長沙的乙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在上海簽訂一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貨物,雙方應于2006年12月1日在廈門交貨付款。雙方就合同糾紛管轄權未作約定。其后,甲公司依約交貨,但乙公司拒絕付款。經交涉無效,甲公司準備對乙公司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對甲公司擬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的有( )
A、北京
B、長沙
C、上海
D.廈門
[答案]B、D
[解析]根據規定,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題中,合同履行地(交貨付款地)為廈門,被告住所地(乙公司所在地)為長沙。
【例題3】某企業因與銀行發生票據支付糾紛而提起訴訟,該企業在起訴銀行時可以選擇的人民法院有( )。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票據出票地人民法院
【答案】BC
(二)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訴訟時效屆滿時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時效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例題】甲對乙享有一貨款債權,但訴訟時效已屆滿。乙向甲支付了貨款,其后以不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請求甲返還。法律應支持乙的請求。(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訴訟時效。時效屆滿后,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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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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