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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試輔導資料講解(5)

發表時間:2013/11/21 9:07:1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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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 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4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必考點精選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4年會計職稱考試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種類

(一)公司的概念

由于各國立法對公司組織形式在社會上的適用范圍規定不同,對公司的種類規定不同,加之不同類型的公司法律特征有一定區別,即使是相同類型的公司在不同國家、地區的法律中具體規定也有差異,因此,在公司法理論上很難形成一個公認的、抽象的公司概念。

根據我國立法的原則規定,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由股東投資形成的企業法人。企業是指從事商品生產、流通或者服務活動,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獨立地位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從法律上講,我國的公司具有以下四項特征:

1.依法設立

這是指公司必須依法定條件、法定程序設立。一方面要求公司的章程、資本、組織機構、活動原則等必須合法;另一方面,要求公司設立要經過法定程序,進行工商登記。公司通常依公司法設立,但有時還必須符合其他法律規定,如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

2.以營利為目的

以營利為目的,是指股東即出資者設立公司的目的是為了盈利,即從公司經營中取得利潤。因此,盈利目的不僅要求公司本身為盈利而活動,而且要求公司有盈利時應當分配給股東。某些具有盈利活動的組織,如果其利潤不進行分配,而是用于社會公益等其他目的,則不屬于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性質。

3.以股東投資行為為基礎設立

公司由股東的投資行為設立,股東投資行為形成的權利是股權。股權是一種獨立的特殊權利,不同于所有權,也不同于經營權等物權,更不同于債權。《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受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4.具有法人資格

公司是企業法人,應當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主要是獨立的法人財產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法人資格,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這里的有限責任是指股東對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對債權人的責任則是無限的,即公司要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包括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員和代理人的經營活動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公司的種類

按照法律的規定或學理的標準,可以將公司分為不同的種類。

以公司資本結構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為標準的分類

(1)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又稱股份公司,是指將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3)無限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公司。無限公司與合伙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屬性,但不同的是有些國家規定無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

(4)兩合公司。是指由負無限責任的股東和負有限責任的股東組成,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僅就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其中,無限責任股東是公司的經營管理者,有限責任股東則是不參與經營管理的出資者。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形式僅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的分類

(1)資合公司。是指以資本的結合作為信用基礎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此類公司僅以資本的實力取信于人,股東個人是否有財產、能力或者信譽與公司無關。股東對公司債務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的責任,共同設立公司原則上不以相互信任為前提。

(2)人合公司。是指以股東個人的財力、能力和信譽作為信用基礎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為無限公司。人合公司的財產及責任與股東的財產及責任沒有完全分離,其不以自身資本為信用基礎,法律上也不規定設立公司的最低資本額,股東可以用勞務、信用和其他權利出資,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一般也不分離。

(3)資合兼人合的公司。是指同時以公司資本和股東個人信用作為公司信用基礎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為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

3.以公司組織關系為標準的分類

(1)母公司和子公司。在不同公司之間存在控制與依附關系時,處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處于依附地位的則是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間雖然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的組織關系,但他們都具有法人資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獨立的企業。《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母公司與子公司一般是由持股關系形成的。此外,公司之間還可能由于其他原因形成控制與依附關系,成為控制公司與附屬公司,如表決權控制、人事關系、契約關系、信貸及其他債務關系、婚姻親屬關系等。

(2)本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受的分支機構。相對分公司而言,公司稱為本公司或總公司。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章程,沒有獨立的財產,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三)我國現行立法體系下的公司

我國現行的企業立法體系處于新舊并存、交錯適用的狀態,所以實踐中的公司形式仍顯得有些雜亂,如有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依《外商投資企業法》設立的公司,依《企業法》設立的名稱中含有“公司”字樣的企業等。這種狀況的根本解決,需要通過對企業立法體系的調整進行,通過法律的立、改、廢等工作使之合理化、科學化。

1.《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規定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區別:

(1)設立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以發起方式設立,公司資本只能由發起人認繳,不允許向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發起設立,也可以募集設立,即由發起人認繳公司設立時發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向特定對象募集。

(2)股東人數上下限規定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無下限規定,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規定,并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有上下限的規定,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3)出資證明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證明為出資證明書,通常為紙面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證明為股票。股票可以采取紙面形式,但目前通常為無紙化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必須采取記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既可以采取記名方式,也可以采取無記名方式。

(4)股權轉讓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其股權受到一定法律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在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以法律限制為例外。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票時,其他股東無優先購買權。股票還可以依法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一般依其投資比例行使權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一般依其所持股份數額行使權利。

(6)組織機構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較股份有限公司更為靈活,如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可以不設監事會,只設1至2名監事;在股東會的召集方式、通知時間等方面也較為靈活。股份有限公司則必須設置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依法規范運作。

(7)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兩權分離程度較低.其股東多通過出任經營職務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決定公司事務。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兩權分離程度較高,所以必須強調組織機構與法人治理機制的完善,法律也對其規定較多強制性義務。

(8)信息披露義務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開放性,負有法律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等要依法進行公開披露,以保障社會投資者的利益。有限責任公司則因其為非開放型公司而不受此限制。

2.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與《公司法》對公司規定的區別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外商投資的公司也適用《公司法》,但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與《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差異不大,兩法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有限責任公司方面:

(1)設立條件和程序不同。《公司法》對公司設立規定有相應的條件,而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還須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法》的一些特別規定,在程序上則要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

(2)資本制度有所不同。《公司法》與《外商投資企業法》在股東首次出資額的比例、出資繳付的時間與期限等方面的規定存在一定的區別,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可以在沒有注冊資本到位的情況下取得營業執照。另外,《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辦法。

(3)組織形式有所不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監事會,董事會為其權力機構。此外,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的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或者章程中確定,并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這些規定均與《公司法》不同。

(4)經營期限不同。《公司法》對公司的經營期限未作限制,當事人可約定公司永久存續,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應當約定合營期限,不能無限存續。

二、公司法的概念與性質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規定公司法律地位、調整公司組織關系、規范公司在設立、變更與終止過程中的組織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公司法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公司法,僅指專門調整公司問題的法律,如《公司法》;廣義的公司法,除包括專門的《公司法》外,還包括其他有關公司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調整公司組織關系、規范公司組織行為的法律規范,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

我國的《公司法》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于1993年12月29日通過,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 999年、2004年對《公司琺》進行了兩次小的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公司法》進行了較大規模的修訂后重新頒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公司法的性質

公司法是組織法與行為法的結合,在調整公司組織關系的同時,也對與公司組織活動有關的行為加以調整,如公司股份的發行和轉讓等,其組織法性質為公司法的本質特征。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法律地位,規范公司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調整公司的設立、變更與終止活動,規范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與運作,公司與其他企業間的控制關系以及法律責任等。

《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是,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三、公司法人財產權與股東權利

(一)公司法人財產權

《公司法》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財產雖然源于股東的投資,但股東一旦將財產投入公司,便喪失對該財產的直接支配的權利,只享有公司的股權,由公司享有對該財產的支配權利,即法人財產權。法人財產權是指公司擁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法人財產,并依法對財產行使占有、使用、受益、處分的權利。因此投資于公司的財產需要通過對資本的注冊與股東的其他財產明確分開,不允許股東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投資,或者占用、支配公司的資金、財產。

《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上述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原《公司法》曾規定公司只能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而且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修訂后的《公司法》賦予了公司更大的經營自由。

(二)公司股東權利

公司股東是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出資的人,股東權是基于股東資格而享有的權利。《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受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對股東權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1.以股東權行使的目的是為股東個人利益還是涉及到全體股東共同利益為標準劃分,分為共益權和自益權。共益權是指股東依法參加公司事務的決策和經營管理的權利,它是股東基于公司利益同時兼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包括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參加權、提案權、質詢權,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權、累積投票權.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和自行召集權,了解公司事務、查閱公司賬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權,提起訴訟權等權利。自益權是指股東僅以個人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即依法從公司取得收益、財產或處分自己股權的權利,包括股利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優先權、股份質押權和股份轉讓權等。

2.以股權行使的條件為標準劃分,分為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單獨股東權是指每一單獨股份均享有的權利,即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東也可單獨行使的權利,如自益權、表決權等。少數股東權是指須單獨或共同持有占股本總額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方可行使的權利,如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權利等。

《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在我國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制度。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轉移公司資產,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則公司債權人可以追究股東的連帶責任。

《公司法》還對關聯關系進行了調整,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為保護股東權益,《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據此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要求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其目的是防止股東的濫訴行為,給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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