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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第一節 法律基礎
一、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這是法的本質。
(1)法只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2)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3)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者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
【解釋】制定、認可,是國家創制法的兩種方式。
(2)法是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具有利導性(利益導向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具有規范性。
【解釋】法具有普遍適用性,凡是在國家權力管轄和法律調整的范圍、期限內,對所有社會成員及其活動都普遍適用。
二、法律關系
【解釋】法律關系是被法律規范所調整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任何法律關系都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構成法律關系。夫妻關系、合同關系就是一種法律關系。
1.法律關系的主體
(1)公民(自然人)
【解釋】由公民組成的特定主體,如個體戶、農戶、合伙人等,也可參與某些特定的經濟法律關系。
(2)機構和組織(法人)
①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立法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
②各種企業事業組織;
③各政黨和事業團體。
(3)國家
【解釋】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在國內,國家是國家財產所有權唯一和統一的主體;在國際法上,國家是國際法關系的主體。
(4)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
【解釋】外國企業、華僑、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屬于車船稅的納稅人。
2.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與義務)
(1)法律義務包括積極義務(納稅、服兵役)和消極義務(不得毀壞公共財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
(2)任何一方的權利都必須有另一方義務的存在,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3)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都受國家法律保障。
3.法律關系的客體
(1)物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機器、建筑
③貨幣和有價證券
(2)非物質財富
①知識產品:著作、發明
②道德產品:榮譽稱號、嘉獎表彰
【解釋】榮譽稱號、嘉獎表彰是公民、法人“榮譽權”的客體。
(3)行為
①生產經營行為;
②經濟管理行為;
③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設項目)。
(4)人身
三、法律事實
【解釋】法律事實是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原因。例如,甲、乙公司簽訂合同(法律事實中的法律行為)是雙方合同關系發生的直接原因。
1.法律事件
(1)自然現象(絕對事件):水災、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
(2)社會現象(相對事件):戰爭、重大政策的改變
【解釋】自然災害可引起保險賠償關系的發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扶養關系、婚姻關系、勞動合同關系的消滅。
2.法律行為
【解釋1】法律行為包括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二者均可引起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解釋2】考生應注意在多選題中“行為和事件”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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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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