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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也稱破產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的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并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總管破產事務的人。破產管理人制度是企業破產法律制度中一項重要的內容。
二、管理人的產生和組成
(一)管理人的產生
《企業破產法》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地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管理人是獨立于債權人會議、法院、債務人之外的組織,管理人的破產管理是有償的服務,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的同時理應獲得相應的報酬。管理人的報酬屬于破產費用,標準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需要對管理人的報酬進行調整。
(二)管理人的組成
《企業破產法》規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根據這以規定,依法能夠擔任管理人的組織的情形有:
(1)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擔任。主要適用于國有企業,有關部門主要是指破產企業是上級主管部門、財政、工商管理、計劃、審計、稅務、物價、勞動、社會保險、土地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等。
(2)由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由其擔任破產管理人,一方面可以指派律師參與破產財產事務的處理,利用律師掌握的法律專業知識合法、公平地處理破產事務;另一方面律師事務所作為依法設立的獨立組織,在管理破產事務中能夠對法院、債權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3)由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擔任。會計師事務所是注冊會計師的執業機構,由其擔任破產管理人,一方面可以指派注冊會計師參與破產財產事務的處理,利用注冊會計師掌握的會計、審計等專用知識合法、公平地處理破產事務;另一方面同律師事務所一樣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4)由依法設立的破產清算事務所擔任。破產清算事務所是指專門從事破產清算業務的機構。目前社會上雖然已經出現這樣的機構,但是國家尚未制定相應法律、行政法規對破產清算事務所作出明確規定。
(5)由其他依法設立的社會中介機構擔任,如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等。
管理人除了可以由有關組織擔任外,也可以由自然人擔任?!镀髽I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犯罪分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故意和過失是犯罪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主觀上對犯罪的態度。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過失犯罪是指應知或者已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因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而發生這種結果構成犯罪的。因故意犯罪而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破產管理人。但因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只要符合擔任管理人條件的可以擔任。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吊銷執業證書是一種行政處罰,即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于吊銷其執業證書的一種制裁。執業證書,也稱為執照,是行政機關批準從事某種活動的書面證明,執業證書一旦被吊銷,則意味著不得從事相關的活動。曾被吊銷執業證書,表明執業者在執業過程中,曾經因為違法行為而被處罰過。因在執業中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所謂“利害關系”,是指與所處理的事物之間在利益上存在直接或間接的聯系。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包括破產企業的債權人、破產企業的管理人員、破產企業的投資人等。與本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如果擔任破產管理人可能影響破產事務的公正處理,因此只要與本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就不得擔任破產管理人。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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