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精選講義第六章增值稅和消費稅法律制度第二節增值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講義精講,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二節 增值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我國現行增值稅法律制度,由國務院及其財政、稅務主管部門頒布的一系列增值稅方面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構成,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增值稅的納稅人
增值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1) 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2) 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中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納稅人的經營規模以及會計核算的健全程度不同,增值稅的納稅人,可以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
(一) 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在規定的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對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增值稅法規定的標準認定。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目前,認定小規模納稅人的具體年應稅銷售額的標準為:
1.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2. 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所謂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除此之外,還有兩種特殊情形:
1.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2.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
(二) 一般納稅人
除上述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認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國家稅務總局于2010年2月10日發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該辦法適用于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和認定以后的資格管理。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2)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1)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2)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非企業性單位;(3)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行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 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 除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區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重要意義在于,兩者的稅法地位、計稅方法都是不同的。兩者的稅法地位或稱稅法待遇的差別主要表現在:一般納稅人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可以用購進扣稅法抵扣發票上注明的已納增值稅額。而小規模納稅人則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能進行稅款抵扣。正由于兩者在稅法地位上的差異,計稅方法也各有不同。
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進口貨物?,F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側重于銷售貨物。
(一) 銷售貨物
1. 一般銷售貨物
一般銷售貨物,是指通常情況下,在中國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貨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動產之外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2. 視同銷售貨物
視同銷售貨物,是指某些行為雖然不同于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的一般銷售,但基于保障財政收入、防止避稅以及保持經濟鏈條的連續性和課稅的連續性等考慮,稅法仍將其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繳納增值稅。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雖然沒有取得銷售收入,也視同銷售貨物,依法應當繳納增值稅:
(1) 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 銷售代銷貨物(但手續費繳納營業稅);
(3)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 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5)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以上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可以歸納為下列三種情形:
(1) 轉移貨物但未發生所有權轉移;
(2) 雖然貨物所有權發生了變動,但貨物的轉移不一定采取直接銷售的方式;
(3) 貨物所有權沒有發生變動,貨物的轉移也未采取銷售的形式,而是用于類似銷售的其他用途。
3. 混合銷售
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情形。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1) 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依照前述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的,該混合銷售行為所涉及的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有關混合銷售的具體規定,主要有:
(1) 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2) 電信局及經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征收營業稅;單獨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3) 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
(4) 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征收增值稅。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征收增值稅。
4. 增值稅特殊應稅項目
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特殊項目,主要有:
(1)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征收增值稅;
(2) 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征收增值稅;
(3) 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征收增值稅;
(4) 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郵折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
(5) 郵政部門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
(6) 單獨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7) 縫紉業務,征稅增值稅;
(8) 融資租賃業務。對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
(9) 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
(10) 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的,征收增值稅;
(11) 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自行購買紙張,印刷有統一刊號(CN)以及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圖書、報紙和雜志,按貨物銷售征收增值稅;
(12) 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
(13) 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征收增值稅。
5. 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即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稅的,主要有:
(1) 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不征收增值稅;
(2) 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不征收增值稅;
(3) 郵政部門發行報刊,不征收增值稅;
(4) 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稅;
(5) 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6) 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無直接關系的,不征收增值稅;
(7) 對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會員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8) 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
(9) 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
(二) 提供應稅勞務
現行增值稅側重于對銷售貨物征稅,對提供應稅勞務征稅僅限于較小范圍,主要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兩類。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1.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2.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另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中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生產的企業包括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集團)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集團)重組改制后設立的油氣田分(子)公司、存續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油氣田企業),不包括經國務院批準適用5%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產性勞務應繳納增值稅。油氣田企業將承包的生產性勞務分包給其他油氣田企業或非油氣田企業,應當就其總承包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生產性勞務,是指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從地質普查、勘探開發到原油、天然氣銷售的一系列生產過程所發生的勞務。繳納增值稅的生產性勞務僅限于油氣田企業之間相互提供屬于《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財稅[2009]8號)所附的所附的《增值稅生產性勞務征收范圍注釋》內的勞務,包括地質勘探、鉆井(含側鉆)、測井、錄井、試井、固井。試油(氣)、井下作業、油(氣)集輸、采油采氣、海上油田建設、供排水、供電、供熱、通訊、油田基本建設、環境保護以及油氣田企業之間為維持油氣田的正常生產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勞務。
但是,以下情形不繳納增值稅:
(1) 油氣田企業與非油氣田企業之間相互提供的生產性勞務。
(2) 非油氣田企業將承包的生產性勞務分包給油氣田企業或其他非油氣田企業,其提供的生產性勞務。
(3) 油氣田企業分包非油氣田企業的生產性勞務;
(4) 油氣田企業與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之間以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移送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
總之,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三) 進口貨物
進口貨物,是指進入中國境內的貨物。對于進口貨物,除依法征收關稅外,還應在進口環節征收增值稅。貨物的進出口實際上都是貨物銷售,只不過其納稅環節、適用稅率及所起作用特殊,稅法才單獨列舉。理論上說,除了進口貨物應當在報關進口時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外,出口貨物也應當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不過,對出口貨物一般實行零稅率。而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某些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貨物,可以不適用零稅率,而依正常稅率征稅。因此,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銷售貨物應當作廣義理解,包括銷往境外的貨物。
對在進口環節與國內環節,以及國內地區間個別貨物(如初級產品、礦產品等)增值稅適用稅率執行不一致的,納稅人應按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同一貨物進口環節與國內環節以及國內地區間增值稅適用稅率執行不一致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至共同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由上一級稅務機關予以明確。
三、增值稅的稅率
增值稅均實行比例稅率;絕大多數一般納稅人適用基本稅率、低稅率或零稅率;小規模納稅人和采用簡易辦法征稅的一般納稅人適用征收率。
(一) 基本稅率
基本稅率,又稱標準稅率,適用于大多數征稅對象,體現了增值稅稅負的輕重?;径惵实母叩团c各國的經濟狀況、稅收政策、收入水平以及歷史形成的稅負水平相關聯。
我國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為17%。
1.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稅法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2. 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7%;
3. 油氣田企業提供的生產性勞務,稅率為17%。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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