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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票據的一般規定
一、票據的概念
(一)票據的含義和種類
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
票據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種。匯票和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與收款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據正面記載的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舉例】出票人A開具票據給收款人B,付款人是甲銀行,B將票據背書轉讓給C,C又背書給D,D是持票人。則出票人A、付款銀行、收款人B 是基本當事人;背書人C與被背書人D是非基本當事人。
2、非基本當事人
(1)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是匯票主債務人。
(2)背書人與被背書人。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舉例】AB之間簽訂買賣合同,A向B開具商業匯票,付款人是A的開戶銀行C(承兌行)。B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D,D又將票據背書給E,E要求D提供保證,當持票人E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實現時,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票據責任。【例題1】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票據基本當事人的有( )。(2007年)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證人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基本當事人的范圍。票據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種,不包括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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