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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指導資料(7)

發表時間:2013/10/31 9:33:2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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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精選資料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4年會計職稱考試!

票據的一般規定

一、票據種類

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據正面記載的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匯票和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與收款人。

2.非基本當事人

(1)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它是匯票主債務人。——本票與支票不存在承兌人。

(2)背書人與被背書人。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轉讓權利方)。被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接受權利方)。

【提示】當背書連續發生時,第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就是第二次背書中的背書人。

(3)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能履行票據付款責任時,以自己的金錢履行票據付款義務,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權利,向票據債務人追索。

3.票據特征

4.票據功能

支付功能;匯兌功能;信用功能;結算功能;融資功能(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

三、票據權利與責任

1.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四、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1.含義:

(1)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請求票據的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例如行使付款請求權以獲得票款,行使追索權以請求清償法定的金額和費用等。

(2)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為了防止票據權利的喪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據《票據法》的規定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要求承兌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證明以保全追索權等。

2.方法:“按期提示”和“依法證明”兩種。

3.地點和時間: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五、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如不慎被燒毀)、遺失(如不慎丟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1.掛失止付——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條件: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

范圍:包括己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四種。

性質: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要通過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訟來補救票據權利。

2.公示催告——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

(1)含義:失票人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制度或程序。

(2)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3)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4)受理: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止付通知,應當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非經發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許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據責任。

(5)公告期:公告應當在全國性的報刊上登載。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3.普通訴訟。以失票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

六、票據權利時效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七、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1.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一般有4種情況:

(1)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3)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

2.關于提示付款期限。

(1)見票即付的票據,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3.持票人依照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票據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4.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但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5.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票據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6.相關銀行的責任。

(1)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票據上記載事項將票據金額轉入持票人賬戶。

(2)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票據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賬戶支付票據金額。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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