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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輔導:精選講義第三章(3)
第三節 營業稅征稅范圍
一、營業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可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者銷售的不動產。應稅勞務是指:(1)營業稅的應稅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2)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2)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接受方在境內;(3)轉讓或出租土地使用權——土地在境內;(4)轉讓或出租不動產——不動產在境內。
二、營業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一)混合銷售行為
1、混合銷售行為的一般稅務處理可以簡化為:以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增值稅;以納營業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營業稅。
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行為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二)兼營行為
1、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同時,還經營非應稅(即增值稅征稅范圍)貨物與勞務;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分別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未分別核算或者未準確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2、兼營不同稅目行為: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3、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三、幾種特殊業務的征稅規定(7種)
特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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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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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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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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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其向用戶提供天然水供應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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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郵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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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部門、集郵公司銷售集郵商品,一律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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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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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報刊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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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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