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相關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價格調控制度、價格規制制度、財政監督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二)熟悉國家出資企業、外匯和外匯管理法律制度概述、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價格管理與監督體制
(三)了解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概述、違反《企業國有資產法》的法律責任、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價格法概述、價格違法責任
【考試內容】
第一節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一、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主要內容
國有資產是所有權屬于國家的財產或財產權益。
企業國有資產是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企業國有資產法是調整在國家及其代表機構管理國家出資企業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
(一)出資人和所有權人
企業國有資產是由國家出資形成的財產權益,因而,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二)出資人職責代表機構
1.國務院是國有資產所有權人的代表。
2.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3.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1.各級權力機關的監督。
2.各級政府的監督。
3.社會監督。
三、國家出資企業
《企業國有資產法》所稱的國家出資企業,是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一)國家出資企業的法律地位和權利
1.國家出資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3.國家出資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并依法管理、監督。
(二)國家出資企業的義務和責任
四、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一)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制度
1.任免或建議任免范圍。
2.任職條件。
3.任命程序。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兼職限制與義務。
5.考核。
(二)重大事項管理的權力歸屬
國家出資企業事關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的管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镀髽I國有資產法》對上述重大事項進行了一般規定,并對改制、關聯方交易、評估、資產轉讓進行專門規定。
(三)企業改制管理制度
1.國家出資企業改制的形式。
2.決定或批準。
3.出資人權益保護。
(四)與關聯方交易管理制度
1.關聯方的范圍
《企業國有資產法》所稱的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2.與關聯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國家出資企業的關聯方不得利用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國家出資企業利益。
(五)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六)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制度
1.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界定。
2.轉讓企業國有資產的限制性規定。
(七)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
五、違反《企業國有資產法》的法律責任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相關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二節 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匯和外匯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內容
外匯是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包括:(1)外幣現鈔;(2)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3)外幣有價證券;(4)特別提款權;(5)其他外匯資產。
外匯管理法律制度又稱外匯管制法律制度,是規范外匯管理行為的法律制度的總稱。
二、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外匯管理體制
我國外匯管理的機關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
外匯管理的對象是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以及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
(二)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制度
1.什么是經常項目
2.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
3.外匯收支真實合法性審查制度
(三)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制度
1.什么是資本項目
2.跨境投資登記、許可制度
3.外債規模管理制度
4.對外擔保許可制度
5.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登記制度
6.資本項目外匯收支結售匯制度
(四)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制度
1.金融機構外匯經營許可制度
2.外匯綜合頭寸管理制度
3.金融機構外匯利潤結匯許可制度
(五)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1.匯率管理制度
2.外匯市場管理制度
(六)外匯監督檢查制度
1.外匯監督檢查權限
2.外匯監督檢查程序
3.外匯信息報告制度
三、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
(一)逃匯、套匯的法律責任
(二)擾亂外匯出入境管理秩序的法律責任
(三)破壞外匯市場秩序的法律責任
(四)外匯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違法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 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一、反壟斷法律制度
(一)反壟斷法律制度主要內容
壟斷是經營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競爭的違法行為。
1.反壟斷法的概念
反壟斷法是調整在國家規制壟斷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反壟斷法的地位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1.相關市場
相關市場是與經營者的產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競爭關系的產品和服務市場。
2.市場支配地位
市場支配地位是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3.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依據
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依據,一般以市場份額為主,兼顧市場行為及其他相關因素。
4.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所實施的妨礙競爭的行為。
(三)聯合限制競爭
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是經營者為限制競爭而達成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我國《反壟斷法》稱為“壟斷協議”。
1.橫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
橫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是處于產業鏈同一環節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所為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
2.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
縱向限制競爭行為是處于同一產業鏈上下環節(即有交易關系或供求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所為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
3.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豁免
部分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有利有弊,并且可能利大于弊,因此,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處罰。同時,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四)經營者集中行為
經營者集中是經營者通過合并、收購、委托經營、聯營或其他方式,集合經營者經濟力,提高市場地位的行為,包括經營者合并和經營者控制。
1.經營者合并
經營者合并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合為一個經營者,從而導致經營者集中的行為。
2.經營者控制
經營者控制是經營者通過收購、委托經營、聯營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經營者,從而導致經營者集中的行為。
3.經營者集中行為的申報許可
《反壟斷法》規定了我國經營者集中申報許可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實體條件、申報程序、審查的程序、審查的內容和結果及公布審查結果。
(五)行政性壟斷
行政性壟斷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違反法律規定實施的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行政性壟斷的表現:
(1)行政性強制交易。
(2)行政性限制市場準人。
(3)行政性強制經營者限制競爭。
(六)反壟斷法的執行和適用
1.反壟斷法的執行主體制度
(1)反壟斷法執行主體。即反壟斷法執行職責的承擔者和相應權力的享有者。在我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和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共同承擔反壟斷職責。
(2)反壟斷法執行主體的職責。
(3)反壟斷法執行主體的權力。
2.反壟斷法執行的一般程序
反壟斷法執行的一般程序包括:啟動、調查、審議、決定、執行。
3.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
反壟斷法不僅對在國外違反國內反壟斷法的國內企業和在國內違反國內反壟斷法的外國企業發生效力,而且可能對在國外違反國內反壟斷法并影響市場競爭的外國企業發生效力。
4.反壟斷法豁免和適用除外
(七)違反《反壟斷法》的法律責任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主要內容
1.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類型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經營者有悖于商業道德且違反法律規定的市場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包括:(1)欺騙性標示行為;(2)侵犯商業秘密行為;(3)詆毀商譽行為;(4)商業賄賂行為;(5)不當附獎贈促銷行為。
2.不正當競爭的危害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在國家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欺騙性標示行為
1.欺騙性標示
欺騙性標示是經營者對其所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作出不實標記或陳述的行為。
2.仿冒
仿冒是經營者使用與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業標識和外觀的行為。
3.虛假陳述
虛假陳述是經營者對其產品或服務信息所作的不實介紹。
(三)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經營者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可分為技術型商業秘密和經營型商業秘密兩類。
1.商業秘密的屬性與特征
商業秘密實質上是一種信息。商業秘密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
商業秘密具有秘密性、實用性和保密性。
2.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表現為:(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詆毀商譽行為
詆毀商譽行為是經營者傳播有關競爭對手的虛假信息,以破壞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五)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是經營者為了獲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向能夠影響交易的人秘密給付財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六)不當附獎贈促銷行為
不當附獎贈促銷是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違反法律規定,通過附帶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贈與或獎勵,以促進銷售的行為。
(七)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
第四節 價格法律制度
一、價格法主要內容
價格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
價格法是調整在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形成的價格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價格調控制度
(一)價格調控宗旨
總量平衡、結構優化、國際收支平衡和充分就業,是宏觀調控的目標,也是價格調控的宗旨。
(二)價格調控制度
1.價格監測制度
2.重要商品儲備制度
3.重要農產品保護價制度
4.價格特別干預制度
三、價格規制制度
(一)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制度
1.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
2.政府定價的范圍
3.政府定價的原則和依據
4.政府定價權限
5.政府定價程序
(二)經營者價格行為規制制度
1.經營者定價的原則和依據
2.經營者的價格權利
3.經營者的價格義務
4.經營者價格違法行為
四、價格管理與監督體制
(一)價格管理體制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二)價格的政府監督制度
1.監督檢查的主體。價格監督檢查的主體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2.監督檢查的職權。
(三)價格的社會監督制度
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五、價格違法責任
(一)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責任
(二)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價格違法責任
第五節 財政監督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一、財政監督法律制度
(一)財政監督主要內容
財政監督是國家憑借其權力對財政收支及其所體現的經濟關系的檢查、督促活動。
1.財政監督的性質
2.財政監督的內容
財政監督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財政收支活動的監督,另一是通過財政收支活動的監督實現對國民經濟運行的調控。
3.財政監督的類型
財政監督可分為廣義的財政監督和狹義的財政監督、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
(二)財政監督法律制度主要內容
財政監督法律制度是規范財政監督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財政監督法律制度的體系
財政監督法律制度可以根據財政監督行為的不同,分為不同的制度,包括財政收入監督法律制度、財政支出監督法律制度、財政投資監督法律制度、國有監督法律制度等。
2.財政監督法律制度的原則
(三)人大監督法律制度
監督財政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力和職責之一。預決算監督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財政監督職權的主要方面。
(四)審計監督
審計監督主體是審計機關。我國的審計機關包括中央審計機關和地方審計機關。
(五)財政監督主體及職權
財政監督包括財政和稅收、國資、海關等相關部門所進行的監督。
財政監督的主體是政府財政部門及其相關內設機構。
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是由財政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關財政違法行為、責任以及查處的法律制度的總稱。
(一)財政違法主體
財政違法主體是財政法律義務的違反者,即財政違法行為的主體。
(二)財政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財政違法行為分為l4類。財政違法主體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形式主要有: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通報批評、警告等處分;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
(三)財政執法主體
財政執法主體是依法擁有財政執法權力、承擔財政執法職責的組織。財政執法主體只是組織,即有關財政執法機關,不是個人。財政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履行財政執法職責時,是職務行為,不是以個人名義。
根據《條例》的規定,財政執法主體包括以下3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
(四)財政執法權限和責任
1.財政執法權限的依據
2.財政執法權限
(1)調查、檢查權
(2)處理、處分、處罰權
3.財政執法權限的協調
4.財政執法主體的法律責任
(五)財政執法程序
財政執法程序是財政執法主體進行調查、檢查和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處分和處罰過程中,依法應當遵循的步驟、方式、方法等行為規范。財政執法程序制度包括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財政執法程序。
(六)財政檢查程序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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