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重要復習知識總結(10),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稅收法律關系及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稅收法律關系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利,無償地參與國民收入的分配,以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特定分配形式。
稅收法律關系:稅法所確認和調整的稅收征納主體之間在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稅收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部分組成。
(二)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注意區分哪些是權利,哪些是義務)
1.稅務機關的權利和義務(了解)
(1)稅務機關的權利
(2)稅務機關的義務
包括宣傳稅法,輔導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保密義務;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開具完稅憑證的義務;受理稅務行政復議的義務;進行回避的義務;其他義務等。
注意:進行回避的義務是指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利害關系,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相對重要)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
包括知情權,要求保密權,享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和出口退稅優待,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陳述權、申辯權,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權,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等
注意: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是指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立即退還。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義務
包括按期辦理稅務登記;按規定設置賬簿;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按期繳納或解繳稅款;接受稅務檢查等。
注意:
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履行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的義務,然后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起訴。
②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③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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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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