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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輔導:精選講義第六章(3)
第三節 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方式
1、稅款的征收方式
稅款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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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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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賬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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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合于經營規模較大,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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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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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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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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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于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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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期定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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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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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稅款的繳納方式:(1)納稅人直接向國庫經收處繳納;(2)稅務機關自收稅款并辦理入庫手續;(3)代扣代繳;(4)代收代繳;(5)委托代征。
二、稅款征收措施
(一)核定、調整稅額
1、核定稅額情形
①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設置賬簿的;②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③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④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難以查賬的;⑤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⑥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法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3、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二)責令繳納和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滯納稅款×滯納天數×萬分之五
滯納金的起止時間: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三)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需要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提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發生爭議,在申請行政復議之前,也需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納稅擔保的范圍
納稅擔保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四)稅收保全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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