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沖刺精講講義(3),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三節 印花稅法律制度
一、印花稅的概念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稅法規定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行為稅。凡發生書立、領受、使用應稅憑證行為的,都應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具有覆蓋面廣、稅率低、納稅人自行完稅的特點。所謂納稅人自行完稅,是指納稅人在書立、領受、使用應稅憑證、發生納稅義務的同時,先根據憑證所載計稅金額和應適用的稅目稅率,自行計算其應納稅額,再由納稅人自行購買印花稅票,并一次足額粘貼在應稅憑證上,最后由納稅人按規定對已粘貼的印花稅票自行注銷或者劃銷。
1988年8月6日,國務院頒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印花稅暫行條例》),同年9月29日,財政部印發《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2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之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陸續發布了一些有關印花稅的規定、辦法,如2006年11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這些構成了我國印花稅法律制度。
二、印花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印花稅的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稅法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這里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如果一份合同或應稅憑證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簽訂,簽訂合同或應稅憑證的各方都是納稅人,應各就其所持合同或應稅憑證的計稅金額履行納稅義務。
根據書立、領受、使用應稅憑證的不同,納稅人可分為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和使用人等。
1.立合同人。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即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鑒定人。所謂合同,是指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訂立的各類合同,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筑工程、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義務。
2.立賬簿人。立賬簿人是指開立并使用營業賬簿的單位和個人。如某企業因生產需要,設立了若干營業賬簿,該企業即為印花稅的納稅人。
3.立據人。立據人是指書立產權轉移書據的單位和個人。
4.領受人。領受人是指領取并持有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個人。如領取房屋產權證的單位和個人,即為印花稅的納稅人。
5.使用人。使用人是指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二)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印花稅的征稅范圍具體包括: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筑安裝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這里所說的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融資租賃合同屬于借款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時所書立的轉移書據。財產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稅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①
3.營業賬簿。營業賬簿是指單位和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設立的各種財務會計核算
① 自2008年9月19日起.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1‰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賬簿。營業賬簿按其反映的內容不同,可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反映生產經營單位資本金額增減變化的賬簿;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有關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需要說明的是,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僅限于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的憑證,還包括在境外書立、領受但在我國境內使用、在我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上述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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