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輔導法律基礎,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一節 法律基礎
一、法和法律
(一)法與法律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注意:并非社會認可。
法律一般指法的淵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現形式,具體兩種理解:立法機關制定(狹義)或國家制定(廣義)的法律規范。
(二)法的本質: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理解:
(1)法不是超階級的;(2)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3)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4)法體現的也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注意:(1)并不意味著法律就完全不顧及被統治階級的愿望和要求;
(2)法反映的只能是統治階級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而非個體利益,所以法對統治階級的每個成員來說也是必須遵守。
(三)法的特征
重要觀點: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
注意:①法需要通過特定的國家機關,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現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②并非國家發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
(2)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強制性——法是最具有強制力的規范。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具有利導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具有規范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的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考點:區分民事法關系、行政法關系、經濟法關系。
(一)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又稱權利主體或義務主體,是指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1.任何一個法律關系至少要有兩個主體
2.種類:(1)公民(自然人);(2)機構和組織(法人)—一國家機關、各種企業事業組織、各政黨和社會團體;(3)國家;(4)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等。
(二)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1.權利表現為權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規定具有的自主決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的自由。
2.義務包括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
3.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在大多數民商法律關系中,各方主體都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
4.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都受國家法律保障。
考點:(1)區分權利與義務;(2)區分不同法律關系的權利與義務。
(三)法律關系的客體——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法律關系客體的內容和范圍是由法律規定的。法律關系客體特征——能為人類所控制并對人類有價值。包括:
(1)物——物可以是自然物,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也可以是人造物,如建筑、機器、各種產品等:還可以是財產物品的一般價值表現形式——貨幣及有價證券。
(2)精神產品——包括知識產品和道德產品
(3)行為——不是指人們的一切行為,而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為達到一定目的所進行的作為(積極行為)或不作為(消極行為)
(4)人身——不包括:①活人的整個身體②不得濫用人身或自踐人身和人格,如自殺、自殘行為就屬違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為;③超出法律授權的人身行使權利。
三、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原因,通常劃分為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
(1)自然現象——絕對事件;
(2)社會現象,但其出現并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相對事件。
2.法律行為,是指人們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
理解: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都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區分要點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意志”。
3.法律行為的分類
(1)依據是否合法——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
(2)依據行為表現形式——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
(3)依據是否通過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
(4)依據主體意思表示形式——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
(5)依據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實質要件——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
(5)依據主體實際參與行為的狀態——自主行為與代理行為。
考點:(1)分類標準與對應性的選擇;(2)特殊行為的多樣劃分。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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