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判決和執行
1.審理和判決
(1)審理和判決形式:一般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判。
(2)時間: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3)終審的判決:第二審法院的判決,以及最高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都是終審的判決,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2.執行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根據不同的執行對象規定了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等9種執行措施。
四、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適用范圍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11項)
注意既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復議,也包括一定范圍內的抽象行政行為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面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2.不能申請行政復議(關注)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復議申請
1.時間: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形式: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提示】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口頭的無效。
(三)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四)行政復議決定
1.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2.一般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3.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4.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5.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復議機關或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五、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并稱為三大訴訟,是國家訴訟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一)適用范圍(掌握)
注意: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注意:級中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2.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和受理
對于選擇復議范圍的案件——可以先復議再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于必經復議范圍的案件——必須先復議再訴訟
注意時間的規定:
1.先行政復議,再訴訟的——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l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4.立案時間——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四)審理和判決
1.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形式——合議庭(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3.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時間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l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l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五)侵權賠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先內部處理,再賠償訴訟。
2.賠償訴訟可以調解。
3.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追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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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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