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師經濟法沖刺精講講義(4)重點資料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
第四節 價格法律制度
一、價格法概述
(一) 價格
在一般意義上,價格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價格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價格僅指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廣義的價格,包括勞動力、土地、資本、技術、信息等各種生產要素的價格。我國《價格法》所規范的價格是指狹義的價格。
(二) 價格法概述
廣義上的價格法,是調整在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形成的價格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上的價格法,是指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價格法屬于經濟法。價格法與經濟法中的計劃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關系密切。價格法通過規范政府和市場主體的價格行為,改善國家宏觀調控,保障市場機制的公平和效率,保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從而實現價格法的經濟社會功能。
二、價格調控制度
價格是市場競爭中的重要誘導信號,同時反映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的關系,影響宏觀經濟的總量、結構、國際收支甚至就業,因而成為國家進行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規范國家運用價格手段進行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總稱為價格調控制度。
(一) 價格調控宗旨
總量平衡、結構優化、國際收支平衡和充分就業,是宏觀調控的目標,也是價格調控的宗旨。《價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社會承受能力,確定市場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綜合運用貨幣、財政、投資、進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實現”,所要表達的就是我國價格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的宗旨。
經濟學的常識告訴我們,價格是供求關系的反映。但是,國家宏觀調控中的貨幣、財政、投資、進出口政策和調控手段,能夠不同程度地影響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因此,要實現宏觀經濟的目標,各類宏觀調控手段和措施盈利密切配合,共同實現經濟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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