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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特別納稅調整”制度,從而確立了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反避稅制度。為了加強特別納稅調整管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我國政府與有關國家(地區)政府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安排)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稅務機關對企業的轉讓定價、預約定價安排、成本分攤協議、受控外國企業、資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稅等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管理。
一、轉讓定價稅制
(一) 稅務機關的合理調整權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1. 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1) 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2) 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3) 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2. 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在判斷關聯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時,強調將關聯交易定價或利潤水平與可比情形下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定價和利潤水平進行比較,如果存在差異,就說明因為關聯關系的存在而導致企業沒有遵循正常市場交易原則和營業常規,從而違背了獨立交易原則。
3. 合理方法,包括:
(1)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2) 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
(3) 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發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4) 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5) 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并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采用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
(6) 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企業發生關聯交易以及稅務機關審核、評估關聯交易均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選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選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應進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因素不要包括交易資產或勞務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風險、合同條款、經濟環境、經營策略等五個方面。
4. 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系:
(1) 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此節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2) 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3) 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4) 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
(5) 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用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6) 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 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不要由另一方控制。
(8) 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包括雖未達到前述第(1)項持股比例,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系等。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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