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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大綱《經濟法》第一章

發表時間:2014/5/22 16:28:2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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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論

[基本要求]

(—)掌握經濟法的概念和淵源

(二)掌握經濟法主體資格

(三)掌握法律行為與代理制度

(四)掌握經濟仲裁與訴訟制度及訴訟時效

(五)熟悉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六)熟悉經濟法主體的職權和職責及權利和義務

(七)了解經濟法的體系

(八)了解法律行為特征、分類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經濟法概述

一、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的淵源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范借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

(—)憲法

(二)法律

(三)法規

(四)規章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六)司法解釋

(七)國際條約、協定

第二節 經濟法主體

一、經濟法主體的資格

經濟法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享受經濟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主體。

經濟法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即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享受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資格或能力。

二、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分類

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劃分,經濟法主體可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二)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不同分類

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制法主體兩類。宏觀調控法主體又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市場規制法主體可分為規制主體和受制主體。

三、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的職權

1.宏觀調控權。

2.市場規制權。

3.調制權的分配。

(二)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主要職責

1.貫徹法定原則。

2.依法調控和規制。

3.不得棄權。

(三)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權利

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主要是市場主體,其權利可以統稱為“市場對策權”。

(四)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義務

1.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義務。

2.依法競爭的義務。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

一、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的特征

1.法律行為是以達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2.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3.法律行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行為。

(二)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3.要式法律行為和非要式法律行為。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三)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要件。

2.法律行為的實質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四)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五)無效的民事行為

1.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六)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特征。

2.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3.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種類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四)代理權的行使

1.代理權行使的一般要求。

2.濫用代理權的禁止。

(五)無權代理

(六)代理關系的終止

二、訴訟

(—)訴訟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管轄有許多種類,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

1.地域管轄。

2.級別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3.協議管轄。

(二)訴訟參加人

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

2.訴訟代理人。

(三)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

1.第一審程序,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經濟案件適用的程序,分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2.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決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審判監督程序,是指有審判監督權的人員和機關,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對原案重新進行審理的一種特別程序,又稱再審程序。

(四)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其他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程序。

三、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的特征

1.訴訟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法定權利的事實狀態的存在為前提。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

3.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當事人均應普遍適用,不得作任何變更。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訴訟時效只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即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三)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1.訴訟時效的種類。

一般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包括:(1)短期訴訟時效。(2)長期訴訟時效。(3)最長訴訟時效。

2.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四)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

1.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時間及效力。

2.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及效力。

3.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特殊情況是指權利人由于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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