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預算法律制度
一、預算和《預算法》
(一)預算的概念
《預算法》意義上的預算,是指國家預算或財政預算,即國家對會計年度內的收入和支出的頂先布估算。
(二)《預算法》的概念
《預算法》是調整在國家進行預算資金的籌集、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預算年度
我國《預算法》規定,預算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預算法》的纂本原則
1.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原則。
2.預算法定原則:
3.績效原則。
4.跨年度預算平衡原則
5.公開原則
6.完整性原則
7.分稅制原則
二、預算體系
(一)預算休系的層級
我國的預算共分為五級。
(1)中央預算;
(2)省、自治區、直轄市預算;
(3)設區的市、自治州預算;
(4)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預算;
(5)鄉、民族鄉、鎮頂算。
這五級預算可以分為兩類,即中央預算和地方各級預算,地方各級預算簡稱為地方預算。
(二)各級預算的構成
中央預算由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組成。中央預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數額,以及中央對地方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各部門(含直屬部門,下同)的預算組成·地力各級政府預算包括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上解的收人總額,以及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
(三)政府預算體系
1.一般公共預算。
一般公共預算,是對以稅收為主休的財政收人,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等方面的收支預算。
2.政府性基金預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于特定公共事業發展的收支預算。
3.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對國有資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4.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社會保險垅金預算,是對社會保險繳款、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于社會保險的收支預算。
三、預算管理職權
(一)權力機關的預算管理職權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預算管理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管理職權包括:
(1)審查權;
(2)批準權;
(3)變更、撤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預算管理職權包括:
(1)監督權;
(2)審查和批準權;
(3)撤銷權;
2.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預算管理職權。
(1)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管理職權包括:
①審查權。
②批準權。
③改變、撤銷權。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預算管理職權包括:
①監督權。
②審查和批準權
③撤銷權。
(3)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管理職權包括:
①審查和批準權。
②監督權。
③撤銷權。
3.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預算管理職權。
(二)行政機關的預算管理職權
1.國務院的預算管理職權。
(1)預算編制權;
(2)報告權;
(3)執行權;
(4)決定權;
(5)監督權;
(6)改變、撤銷權。
2.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預算管理職權。
(1)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的預算管理職權:
①編制權。
②報告權。
③執行權。
④決定權。
⑤監督權。
⑥改變、撤銷權。
(2)鄉、民族鄉、鎮政府的預算管理職權;
①編制權。
②報告權。
③執行權。
④決定權。
(三)財政部門的預算管理職權
1.國務院財政部門的預算管理職權:
(1)編制權;
(2)執行權;
(3)提案權;
(4)報告權。
2.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預算管理職權:
(1)編制權;
(2)執行權;
(3)提案權;
(4)報告權卜
(四)其他部門的預算管理職權
四、預算收支范圍
(一)預算收人
一般公共預算收人,主要包括稅收收人、行政事業性收費收人、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人、轉移性收人和其他收入。
(二)預算支出
五、預算編制
(一)預算編制的時間和基礎
(二)預算編制的具體要求
1.預算中涉及舉借債務的規定。
2.預算編制的基木要求。
3.轉移支付的編制要求。
4.扶助余、預備費、預算周轉金及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預算。
5.上年結余的處理。
六、預算審查和批準
(一)預算草案的初審
(二)預算的審批
1.預算審批的權力機關。
中央預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地方各級預算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2.對提請審查的預算草案的細化要求。
3.預算審查。
(三)預算的備案
(四)預算的批復
七、預算執行
(一)預算收支的組織執行
1.頂算執行的依據。
2.預算收人的組織執行。
3.頂算支出的組織執行。
4.預算執行中會計核算的基礎。
(二)國庫制度
1.國庫的設立
2.國庫的業務
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地方國庫業務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3.庫款的支配。
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f木級政府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人國庫的庫款。
(三)力預算執行中的職責劃分
(四)預算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管理
八、預算調整
(一)需要進行頂算調整的情形
1.預算調整的情形。
(1)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2)需要調人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3)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4)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2.不屬于預算調整的情形。
(二)預算調整的程序
1.編制預算調整方案。
2.預算調整方案的初步審查。
3.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批。
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預算的調整方案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鄉、民族鄉、鎮預算的調整方案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調整預算。
(三)經批準進行預算調整的效果
九、決算
(一)決算草案的編制
(二)決算草案的審批
1.審批決算草案的主體。
2.審批決算草案的程序。
(1)初步審查;
(2)決算草案的提出;
(3)決算草案的審查;
(4)決算的批復和備案;
(5)決算的撤銷。
十、預算監督
(一)權力機關對預算的監督
(二)政府機關對預算的監督
(三)各級政府專門機構對預算的監督
(四)其他主體對頂算的監督
十一、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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