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 預習:第一章9三、仲裁
(一)、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1)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2)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屬于《仲裁法》調整的范圍:“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
2、“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①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②行政爭議;
③勞動爭議;
④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例題1】下列爭議中,可以適用《仲裁法》進行仲裁的是( )。
A.某公司與某職工李某因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B.高某與其弟弟因財產繼承發生的爭議
C.某學校因購買電腦的質量問題與某商場發生的爭議
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對其作出的罰款決定與該公安局發生的爭議
答案:C
解析:根據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另外,勞動爭議也不適用于《仲裁法》。所以本題答案為C.
【例題2】下列糾紛中,不適用《仲裁法》仲裁解決的是( )。
A、婚姻糾紛
B、買賣合同
C、收養糾紛
D、繼承糾紛
【答案】ACD
(三)、仲裁協議的效力(重點)
1、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制,在當事人雙方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即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
2、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3、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2008綜合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①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③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例題1】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
[答案]√
【例題2】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
[答案]√
【例題3】A公司與B公司解除合同關系,則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也隨之失效。 ( )
【答案】×
【考題4】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的仲裁協議,屬于無效的有( )。
A.甲、乙兩公司在建設工程合同中依法約定有仲裁條款,其后,該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
B.王某與李某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將他們之間的扶養合同糾紛交由某仲裁委員會仲裁
C.鄭某與甲企業在仲裁協議中對仲裁委員會約定不明確,且不能達成補充協議
D.陳某在與高某發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后,脅迫高某與其訂立將該合同糾紛提交某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協議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所以選項A的仲裁協議有效;扶養糾紛不屬于仲裁范圍,所以選項B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如選項C;一方采取欺詐、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如選項D。
相關文章:
順利通過中級會計職稱評定,可同時參加中大網校組織的職稱英語考試培訓
更多關注: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報考條件 考試培訓 最新考試動態
(責任編輯:xll)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中級會計職稱
[協議護航班-不過退費]
7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協議退費校方服務
中級會計職稱
[沖關暢學班]
5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不過續學校方服務
中級會計職稱
[精品樂學班]
3大模塊 準題庫自主練習校方服務精品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