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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法律制度
第一節 營業稅概述
一、營業稅的概念
二、營業稅的特點
以非貨物營業額為征稅對象
這一特點與營業稅的征收范圍以第三產業為主有關,除了對貨物銷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貨物進口征收增值稅外,包括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服務業在內的各類勞務,以及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均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第二節 營業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營業稅的納稅人
(一)營業稅納稅人的一般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營業稅納稅人的特殊規定
1.鐵路運輸的納稅人:中央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鐵道部。
2.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3.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應稅勞務的非居民也是營業稅的納稅人。
4.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二、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一)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二)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以代理人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發包方、勞務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三節 營業稅征稅范圍
一、營業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對營業稅征稅范圍可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4)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2.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因此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3.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
二、營業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一)混合銷售行為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1.提供建筑業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兼營行為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納稅人兼營的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三)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的區分(了解)
混合銷售行為是在同一項(次)銷售業務中同時到營業稅應稅勞務和增值稅貨物銷售,勞務價款和貨物銷售款同時從同一個客戶收取,這兩種款項在財務上難以分別核算;兼營行為是納稅人兼有營業稅應稅勞務和增值稅貨物銷售兩類業務,并且這種經營活動并不發生在同一項(次)業務中,收取的兩種款項在財務上可以分別核算。
(四)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特殊業務的征稅規定
1.水利工程單位向用戶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費,屬于其向用戶提供天然水供應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2.郵政部門、集郵公司銷售集郵商品,征收營業稅;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
3.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報刊發行是指郵政部門代出版單位收訂、投遞和銷售各種報紙、雜志的業務。
4.電信單位自己銷售電信物品,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而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5.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應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
6.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不銷售汽車的,應征收營業稅。
7.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的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第四節 營業稅稅目與稅率
一、營業稅的稅目
現行營業稅的稅目按照行業、類別的不同設置了9個稅目。
(一)交通運輸業
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將貨物或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
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程租、期租業務和航空運輸企業從事濕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建筑業
1.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但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為不是建筑業的征稅范圍。出租或投資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業的征稅范圍。
2.安裝工程(了解)
3.修繕工程
4.裝飾工程
5.其他工程作業
6.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業務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三)金融保險業
融資租賃按此稅目征稅
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的金融商品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以及金銀買賣業務,不征收營業稅。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不征收營業稅。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托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征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往來是指金融企業聯行、金融企業與人民銀行及同業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
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四)郵電通信業(了解)
(五)文化體育業
有線電視臺收取的“初裝費”,屬于“建筑業”稅目的征稅范圍;廣告的播映屬于“服務業——廣告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廣播電視有線數字付費頻道業務按“文化體育業——播映”稅目征收營業稅。
經營游覽場所的業務。是指公園、動(植)物園及其他各種游覽場所銷售門票的業務。出租文化場所屬于“服務業——租賃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六)娛樂業
網吧屬于娛樂業
(七)服務業
1.代理業
代理報關業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金融經紀業不按本稅目征稅,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服務性單位將委托方預付的餐費轉付給餐飲企業,并向委托方和餐飲企業收取服務費的,屬于餐飲中介服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無船承運業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單位和個人受托種植植物、飼養動物的行為,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旅店業
3.飲食業
4.旅游業
單位和個人在旅游景區經營索道、旅游游船、觀光電梯、觀光電車、景區環保客運車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旅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5.倉儲業
6.租賃業
(1)單位和個人將承租的場地、物品、設備等轉租給他人的行為屬于租賃行為,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光租業務和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干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3)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以下簡稱業主)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房產使用權與酒店進行合作經營,如房產產權并未歸屬新的經濟實體,業主按照約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紅收入均應視為租金收入,根據有關稅收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4)交通部門有償轉讓高速公路收費權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應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7.廣告業
廣告代理業務按“服務業——廣告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8.其他服務業
(八)轉讓無形資產
1.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1)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2)納稅人將土地作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均不征收營業稅。
(3)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無論其是否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屬證書,無論其在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過程中是否與對方當事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變更登記手續,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且有合同等證據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轉換了土地并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就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
(4)土地整理儲備供應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按“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稅目征收營業稅。
(5)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在投資后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稅。
(6)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于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征收營業稅:
①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稅目征收營業稅。
②轉讓已進入建筑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土地租賃,不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稅,屬于“服務業——租賃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2.轉讓商標權是指轉讓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3.轉讓專利權是指轉讓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4.轉讓非專利技術是指轉讓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5.轉讓著作權是指轉讓著作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6.轉讓商譽是指轉讓商譽的使用權的行為。
(九)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包括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和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在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占土地的使用權一并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1.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所有權的行為。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視同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
2.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有償轉讓其他土地附著物的所有權的行為。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除建筑物、構筑物以外的其他附著于土地的不動產,如樹木、莊稼、花草等。
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在投資后轉讓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稅。
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應征收營業稅。
二、營業稅的稅率
營業稅按照行業、類別的不同分別采用不同的比例稅率,具體規定為:
(一)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稅率為3%。
(二)金融保險業、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稅率為5%。
(三)娛樂業執行5%~20%的幅度稅率,具體適用的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稅法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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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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