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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與稅法概述
一、稅收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一)稅收的概念
稅收,是指以國家為主體.為實現國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定標準,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特定分配形式。它體現了國家與納稅人在征稅、納稅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種特殊關系,是一定社會制度下的一種特定分配關系。
稅收是政府收入的最重要來源,是一個具有特定含義的獨立的經濟概念,屬于財政范疇。它是人類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社會剩余產品和國家的存在是稅收產生的基本前提。稅收的定義可以從以下三點來理解:
1.稅收與國家存在直接聯系,兩者密不可分,是政府機器賴以生存并實現其職能的物質基礎。
2.稅收是一個分配范疇,是國家參與并調節國民收入分配的一種手段,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3.稅收是國家在征稅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特殊分配關系,即以國家為主體的分配關系,因而稅收的性質取決于社會經濟制度的性質。
(二)稅收的特征
稅收與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三個特征。這就是所謂的稅收“三性”,它是稅收本身所固有的。
1.強制性。強制性是指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憑借政權力量,通過頒布法律或法規,按照一定的征收標準進行強制征稅。負有納稅義務的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國家強制性的稅收法律制度,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2.無償性。無償性是指國家取得稅收收入既不需償還,也不需對納稅人付出任何對價。稅收的無償性特征,是與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進行收入分配的本質相關聯的:它既不是憑借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收入,也不像商品交換那樣,需要用使用價值的轉換或提供特定服務取得收入。
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強制征收的稅收.既不需要向納稅人直接償還,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報酬。稅收的無償性特征是區別于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的最本質的特征。它既不同于國有資產收入或利潤上交,也不同于還本付息的國債,還區別于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因服務社會而收取的各種形式的規費。稅收的無償性至關重要,體現了財政分配的本質,它是稅收“三性”的核心。
3.同定性。固定性是指國家征稅以法律形式預先規定征稅范圍和征收比例.
便于征納雙方共同遵守。稅收的固定性既包括時問上的連續性,又包括征收比例的固定性。稅收是按照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的標準征收的,在征稅之前就以法律形式將課稅對象、征收比例或數額等公布于眾.然后按事先公布的標準征收。課稅對象、征收比例或數額等制定公布后,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穩定不變,未經嚴格的立法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征稅標準都不得隨意變更或修改,因此,稅收是一種固定的連續性收入。
(三)稅收的作用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中,稅收主要具有資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穩定經濟和維護國家政權四個方面的作用:
1.稅收具有資源配置的作用。主要體現在為提供公共產品籌集資金,以及通過影響消費傾向改變社會的資源配置兩個方面。從籌集公共產品的生產資金來看,主要目的在于協調公共產品和非公共產品的供給關系。每個納稅人都有權享受公共產品的利益,政府通過提供公共產品介入生產和消費之中,直接聯系生產者和消費者。從影響部門間的資源配置來說,主要是通過稅收影響個人收入水平,從而影響人們的消費傾向,進而影響投資需求來改變資源配置。
2.稅收具有收入再分配的作用:一方面體現在通過稅收征收,使市場機制下形成的高收入者多負擔稅收,低收入者少負擔稅收,從而使稅后收入分配趨向公平;另一方面體現在通過稅收支出、稅收優惠,進而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
3.稅收具有穩定經濟的作用。體現在稅收作為國家宏觀經濟調節工具的一種重要手段,其在政府收入中的重要份額,決定了對公共部門消費的影響,進而會影響總需求。稅收在稅目、稅率、減免稅等方面的規定,會直接影響投資行為,從而對總需求產生影響。這樣就達到了調節社會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目的。
4..稅收具有維護國家政權的作用。國家政權是稅收產生和存在的必要條件,而國家政權的存在又有賴于稅收的存在。沒有稅收,國家機器就不可能有效運轉。同時,稅收分配不是按照等價原則和所有權原則分配的,而是憑借政治權力,對物質利益進行調節,體現國家支持什么,限制什么,從而達到鞏固國家政權的政治目的。
二、稅收原則
稅收原則是稅收法律制度制定和實施的基本準則。在現代稅收理論中,關于稅收體系設計的最重要原則,一是效率原則;二是公平原則。
1.效率原則。效率原則主要指發揮市場經濟機制的效率。包括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稅收要保持中立性。應當使市場經濟機制發揮有效配置資源的調節作用。國家征稅不能傷害市場經濟機制的這種調節作用,否則會產生不良的影響。第二層含義是國家征稅使納稅人除了因納稅而負擔稅款這筆資金外,不應再使納稅人產生額外經濟負擔。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征稅應根據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平等分配負擔。
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當繳納相同的稅款;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當負擔的稅收也不同。
三、稅法
(一)稅法的概念
稅收屬于經濟學概念,而稅法則屬于法學概念。所謂稅法,即稅收法律制度,是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法是以憲法為依據,調整國家與社會成員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納稅秩序,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一種法律規范,是國家稅務機關及一切納稅單位和個人依法征稅、依法納稅的行為規則。
稅法與稅收存在著密切的聯系、稅收活動必須嚴格依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稅法是稅收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稅收以稅法為其依據和保障,而稅法又必須以保障稅收活動的有序進行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據。此外,稅收作為一種經濟活動,屬于經濟基礎范疇:而稅法則是一種法律制度,屬于上層建筑范疇。國家和社會對稅收收入與稅收活動的客觀需要,決定了與稅收相對應的稅法的存在;而稅法則對稅收的有序進行和稅收目的的有效實現起著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按稅法的立法目的、征稅對象、權限劃分、適用范圍、功能作用的不同,可對稅法做出不同的分類。通常采用按照稅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將稅法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兩類。稅收實體法是指確定的稅種立法,具體規定了稅種的征收對象、征收范圍、稅目、稅率、納稅地點等內容。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就屬于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是指稅務管理方面的法律,具體規定了稅收征收管理、納稅程序、發票管理、稅務爭議處理等內容。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就屬于稅收程序法。
(二)稅收法律關系
稅收法律關系是指稅收法律制度所確認和淵整的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以及各級政府之間在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稅收法律關系體現為同家征稅與納稅人納稅的利益分配關系。總體上,稅收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一樣,也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這三個要素之間互相聯系,形成統一的整體。
1.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稅收法律關系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即稅收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分為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
(1)征稅主體。征稅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征稅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即稅務行政執法機關。包括各級稅務機關、海關等。
(2)納稅主體。納稅主體即稅收法律關系中負有納稅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對這種權利主體的確定.我國采取屬地兼屬人原則,即在華的外國企業、組織、外籍人、無國籍人等,凡在中國境內有所得來源的,都是我同稅收法律關系的納稅主體。
2.稅收法律關系客體。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影響和作用的客觀對象。稅收法律關系客體與征稅對象較為接近,在許多情況下是重疊的,但有時兩者又有所不同。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屬于法學范疇,側重于其所連接的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關系,不注重具體形態及數量關系,較為抽象;而征稅對象屬于經濟學范疇,側重于表明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物質利益轉移的形式、數量關系及范圍,較為具體。例如,流轉稅的法律關系客體是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商品、貨物或從事的勞務,而征稅對象是其商品流轉額或非商品流轉額;財產稅的法律關系客體是納稅人所有的某些財產,征稅對象是這些財產的價值額。
3.稅收法律關系內容。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所享受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這是稅收法律關系中最實質的內容,也是稅法的靈魂。它具體規定了稅收法律關系主體可以有什么行為,不可以有什么行為,如果違反了稅法的規定,應該如何處罰等。
(1)征稅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稅務機關享有依法行政和征收國家稅款的權力。主要有:
征稅權;稅務管理權;稅法解釋權;估稅權;委托代征權:稅收保全權;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處罰權;稅收檢查權;稅款追征權;代位權與撤銷權;阻止欠稅納稅人離境的權力;定期對納稅人欠繳稅款情況予以公告的權力等。
稅務機關的義務包括:依法辦理稅務登記、開具完稅憑證的義務;保密的義務:宣傳稅法、無償提供納稅咨詢服務的義務;提供高質量納稅服務的義務;依法進行回避的義務;多征稅款立即返還的義務;實施稅收保全過程中的義務;出示稅務檢查證的義務;受理行政復議及應訴的義務等。
(2)納稅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納稅主體的權利包括:知情權;保密權;陳述權與申辯權;控告檢舉權:延期申報請求權;延期納稅請求權;減稅、免稅、出口退稅請求權;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取得憑證權;稅務人員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通知書時拒絕檢查權;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被扣押的權利;委托稅務代理權;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權;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權。
納稅主體的義務包括:按期辦理稅務登記的義務;依法設置賬簿、正確使用憑證的義務;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義務;按期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義務;滯納稅款須繳納滯納金的義務;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義務;離境前結清稅款的義務;申請行政復議前繳納稅款、滯納金或提供擔保的義務。
(三)稅法的制定
根據我國《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有權參與稅收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機關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包括制定稅收法律。
2.全剛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它不僅自己擁有稅收立法權,而且還可以授權國務院公布有關稅收條例。
3.國務院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有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國務院的稅收立法權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稅收法律,制定實施條例及有關行政法規;二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擬定有關稅收條例;三是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稅收法律議案。
4.財政部是國務院負責國家財政收支、主管財政政策、實施財政監督、參與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職能部門。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稅收的方針、政策;負責組織制定稅法和稅收條例、決定、規定及有關實施細則,制定稅種的增減和稅目稅率的調整等法規性政策。
5.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6.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制定或者修訂《進出口關稅條例》、《海關進出口稅則》的方針、政策、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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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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