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營業稅的起征點
為了貫徹合理負擔原則,照顧低收入的納稅人,同時考慮到稅收征收成本,《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對納稅人個人取得的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的收入金額,規定了起征點。
根據2002年12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現行營業稅的起征點為:按月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1000~5000;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營業額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超過起征點的,應按其全部營業額計算應納稅額。例如,某省規定營業稅按月納稅的起征點為1000元。如果某飲食店月營業額僅為900元,則該飲食店未達到起征點,不用繳納營業稅。如果該飲食店月營業額為1500元,超過起征點,應按1500元計算繳納營業稅,應納營業稅稅額為:1-500×5%=75(元)。
此外,對于某些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業,如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紀念館、博物館、展覽館、圖書館,以及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舫治業務等,國家實行鼓勵發展的稅收政策,免征營業稅。對符合國家規定的民政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下崗職工等,可享受一定免稅、減稅待遇。
七、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一)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問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人款項憑據當天。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代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因納稅人之間的結算有多種形式,稅法對一些具體項目作了如下規定:
(1)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納稅人自建建筑物銷售,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其銷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訖營業額或者取得索取營業額憑據的當天。
(3)納稅人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二)營業稅納稅地點
營業稅實行屬地征收管理。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納稅人有注冊登記地,也有經營活動發生地,兩者在有些情況下是統一的,有些情況下是分開的。如何確定納稅地點不但關系到各地的經濟利益,也關系到納稅人納稅是否便利,稅務機關是否方便稅收征管。營業稅的納稅地點是根據納稅人的情況和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則確定的。
(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其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應當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
(6)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7)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生應稅行為,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一般情況下,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營業稅稅款。但建筑安裝工程業務的總承包人,扣繳分包或者轉包的非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程的營業稅稅款,應當向分包或轉包工程的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三)營業稅納稅期限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 日、15 日或者1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同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5 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白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 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金融業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保險業的納稅期限為1個月。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期限比照營業稅納稅人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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