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內容]
第一節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類
二、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訂立的形式
(一) 書面形式
(二) 口頭形式
(三) 其他形式
二、合同訂立的方式
(一) 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1) 要約須由要約人向特定相對人作出意思表示;
(2) 要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3) 要約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3.要約生效時間。
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要約的效力。
5.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二) 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應當具備的條件。
(1) 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
(2) 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
(3) 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 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作出。
2.承諾的方式。
3.承諾的期限。
4.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承諾對要約的內容做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三、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合同法》對格式條款適用的限制包括: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義務。
2.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3.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四、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一) 合同成立的時間
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2.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3.當事人以直接對話方式訂立的合同,承諾人的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4.當事人簽訂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二) 合同成立的地點
1.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當事人采用合同書、確認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約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約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
4.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地點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成立地點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應當認定約定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
五、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法》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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