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輔導資源稅法律制度,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六節 資源稅法律制度
資源稅特點:只對特定自然資源征稅;調節資源的級差收益;實行從量定額征收;
一、資源稅的納稅人、征稅范圍與稅率
(一)資源稅的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1.對進口應稅資源產品的單位或個人不征資源稅。
2.而對已稅產品批發、零售的單位和個人不再征收資源稅。
3.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不僅包括符合規定的中國企業和個人,還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除國務院另有規定以外)。
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按照現行規定,只征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和其它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二)資源稅的征稅范圍
1.原油。指天然原油,人造原油不征。(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
2.天然氣。指專門開采的和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征收。對地面抽采煤層氣暫不征收資源稅。
3.煤炭。指原煤;洗煤、選煤和其它煤炭制品不征稅。
4.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
7.鹽。包括固體鹽和液體鹽。
(三)稅額——定額稅率
1.納稅人在開采主礦產品的過程中伴采的其他應稅礦產品,凡未單獨規定適用稅額的,一律按主礦產品或視同主礦產品稅目征收資源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3.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或暫緩征收資源稅,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4.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5.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與計算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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