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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商事)仲裁
1.(商事)仲裁(仲裁的適用范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商事)仲裁。
(2)“不能”提起仲裁的事項
①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不適用”《仲裁法》進行仲裁的事項
①勞動爭議的仲裁;
②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2.獨立仲裁(仲裁機構)
(1)獨立于行政機關:
①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②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
(2)獨立于其他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3)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①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7~11人組成;
②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2/3。
3.自愿仲裁、或裁或審(仲裁協議/條款)
(1)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解釋】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2)仲裁協議可以是事前訂立,也可以是事后(糾紛發生之后)訂立。
(3)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4)仲裁協議應當具有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②仲裁事項。
【解釋】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5)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6)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異議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一裁終局(仲裁裁決)
(1)仲裁庭的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2)仲裁庭的組成
①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②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仲裁員的回避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主動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申請/被動回避):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開庭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5)仲裁不公開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6)仲裁和解
①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②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③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7)仲裁調解
①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相關鏈接】在勞動仲裁中,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②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相關鏈接】申請仲裁后,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③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8)仲裁裁決
①仲裁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②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③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強制執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民事訴訟
1.審判制度
(1)合議制與獨任制
合議制下,由“3名以上(單數)”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獨任制下,由“1名”審判員獨立地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
(2)回避制度
①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②回避包括主動回避和經申請回避,即上述人員可以主動申請回避,也可以由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3)公開審判制度
①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法院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相關鏈接】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②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
③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兩審終審制度
①一個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審判后,當事人如果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由該上一級法院進行第二審;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相關鏈接】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②例外: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③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④如果發現終審裁判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⑤判決
2.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2)地域管轄
①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
②特殊地域管轄
③專屬管轄
④協議管轄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⑤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3.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解釋】關于仲裁時效,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訴訟時效期間
(3)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一般規定
五、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二)行政責任
1.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刑事責任
1.主刑:管制(3個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15年以下)、無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3.數罪并罰
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期限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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