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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輔導強化講義第一章(4)

發表時間:2012/2/16 8:53:2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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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四、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商事)仲裁

1.(商事)仲裁(仲裁的適用范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商事)仲裁。

(2)“不能”提起仲裁的事項

①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不適用”《仲裁法》進行仲裁的事項

①勞動爭議的仲裁;

②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2.獨立仲裁(仲裁機構)

(1)獨立于行政機關:

①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②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

(2)獨立于其他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3)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①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7~11人組成;

②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2/3。

3.自愿仲裁、或裁或審(仲裁協議/條款)

(1)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解釋】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2)仲裁協議可以是事前訂立,也可以是事后(糾紛發生之后)訂立。

(3)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4)仲裁協議應當具有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②仲裁事項。

【解釋】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5)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6)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異議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一裁終局(仲裁裁決)

(1)仲裁庭的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2)仲裁庭的組成

①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②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仲裁員的回避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主動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申請/被動回避):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開庭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5)仲裁不公開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6)仲裁和解

①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②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③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7)仲裁調解

①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相關鏈接】在勞動仲裁中,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②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相關鏈接】申請仲裁后,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③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8)仲裁裁決

①仲裁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②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③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強制執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民事訴訟

1.審判制度

(1)合議制與獨任制

合議制下,由“3名以上(單數)”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獨任制下,由“1名”審判員獨立地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

(2)回避制度

①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②回避包括主動回避和經申請回避,即上述人員可以主動申請回避,也可以由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3)公開審判制度

①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法院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相關鏈接】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②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

③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兩審終審制度

①一個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審判后,當事人如果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由該上一級法院進行第二審;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相關鏈接】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②例外: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③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④如果發現終審裁判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⑤判決

2.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2)地域管轄

①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

②特殊地域管轄

③專屬管轄

④協議管轄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⑤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3.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解釋】關于仲裁時效,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訴訟時效期間

(3)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一般規定

五、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二)行政責任

1.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刑事責任

1.主刑:管制(3個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15年以下)、無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3.數罪并罰

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期限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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