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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會計實務重點講解(6)

發(fā)表時間:2012/10/23 10:39:19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wǎng)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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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wǎng)根據(jù)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重點講解(6)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

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對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納稅當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必經(jīng)復議)。

提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必經(jīng)復議的項目)。

2.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復議)。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再提起行政訴訟的有( )。

A.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主體行為

B.稅務機關作出稅收保全措施

C.稅務機關不予開具完稅憑證的行為

D.稅務機關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的行為

『正確答案』BCD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1.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示:納稅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2.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jīng)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行政訴訟期間行政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

4.稅務行政訴訟的判決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主要證據(jù)不足的;②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職權的;⑤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

5.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6.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提示: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

7.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一般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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