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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講義第二章(6)

發表時間:2012/3/1 8:36:2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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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勞動爭議的解決

一、勞動爭議及解決方法

(一)勞動爭議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勞動爭議,是指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勞動爭議的范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原則和方法

1.解決方法:協商、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2.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調解

(一)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沒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二)調解員

對于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企業,其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三)勞動調解程序

1.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3.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4.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三、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需要注意的是,勞動仲裁與本書第一章所講的仲裁不同:

1.勞動仲裁的法律依據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而第一章所講的仲裁,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2.勞動仲裁的范圍與普通仲裁不同。

3.普通仲裁是一裁終局,選擇仲裁意味著放棄訴訟(或裁或審);而勞動仲裁卻是勞動訴訟的必經程序。

提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一)勞動仲裁參加人、勞動仲裁機構和勞動仲裁管轄

1.勞動仲裁參加人

勞動仲裁參加人,包括:當事人、當事人代表、第三人和代理人

(1)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2)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3至5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

提示: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2.勞動仲裁機構

(1)勞動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曾任審判員的;

②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③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5年的;

④律師執業滿3年的。

3.勞動仲裁管轄

(1)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提示: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2)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二)申請和受理

1.申請時效

2.仲裁申請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

3.仲裁受理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2)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做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開庭和裁決

1.基本制度

(1)公開仲裁制:勞動仲裁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不公開的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提示:《仲裁法》規定的民事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2)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3)回避制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2.裁決

(1)和解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2)調解

仲裁庭在做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3)審限(審理期限)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l5日。逾期未做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裁決

(1)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做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提示: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2)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① 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l2個月金額的爭議;

② 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3)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①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⑤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提示: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四)執行

1.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2.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四、勞動訴訟

(一)勞動訴訟申請范圍

1.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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