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第四節 上市公司的收購
《證券法》規定的“上市公司的收購”,特指收購人依法通過一定的方式和途徑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從而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的行為。
一、上市公司收購概述
(一) 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和特征
1. 上市公司的收購,是指收購人依法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同時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行為。
2. 上市公司的收購,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 上市公司的收購是指對某一上市公司的收購,對非上市公司的收購不在此列;
(2) 上市公司的收購是指對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不是指對上市公司資產的收購;
(3) 上市公司的收購的主體是投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 上市公司的收購是一種投資者與投資者之間進行股份轉讓的行為;
(5) 上市公司的收購的目的是獲得或者進一步鞏固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獲得或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1) 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 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3) 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4) 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5)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 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2) 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 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 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5種情形:
①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② 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③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④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 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
投資者可以采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1. 要約收購,是指投資者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要約,表明愿意以要約中的條件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期達到對目標公司控制權的獲得或鞏固。
2. 協議收購,是指投資者在證券交易所外與目標公司的股東,主要是持股比例較高的大股東就股票的價格、數量等方面進行私下協商,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期達到對目標公司控制權的獲得或鞏固。
3. 其他合法方式。
(三) 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法律依據
《證券法》專門規定了“上市公司的收購”。除此,中國證監會還頒布了一系列有關上市公司的收購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2006年5月17日通過、2008年4月29日修訂,自2008年8月27日起施行),該辦法適用于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旨在規范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要約收購規則
(一) 收購要約的發出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按照上述規定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并載明下列事項:
(1) 收購人的名稱、住所;
(2) 收購人關于收購的決定;
(3) 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
(4) 收購目的;
(5) 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
(6) 收購期限、收購價格;
(7) 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
(8) 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
收購人還應當將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同時提交證券交易所。
(二) 收購要約的公告
收購人在依照上述規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在上述期限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發現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收購人,收購人不得公告其收購要約。
(三) 收購要約的期限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
(四) 收購要約的撤銷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撤銷收購要約,是指收購人公告收購要約后,將該收購要約取消,使收購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該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份,其發出收購要約已經將收購的有關信息做了披露,這些經披露的信息對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將發生重要影響。如果收購人撤銷收購要約,會對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產生新的影響,有可能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因此,《證券法》規定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收購要約。
(五) 收購要約的變更
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批準后,予以公告。收購要約變更,是指收購要約生效后,收購要約發出人改變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變更收購要約,需經要約發出人和受要約人雙方當事人同意,在不損害投資者利益和擾亂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情況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可以允許變更收購要約。收購要約變更自收購要約變更公告后開始生效。
(六) 收購要約的適用
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這主要包括兩層含義:
1. 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具有平等參與要約收購的權利,要約人應當向被收購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不能僅向特定的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2. 要約收購條件具有統一性,應當適用于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全體股東,不能出現要約方面的差別待遇。
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三、協議收購規則
收購人可以依法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協議雙方可以臨時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并將資金存放于指定的銀行。
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收購人依照上述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證券法》的相關規定。
四、上市公司收購的權益披露
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要依法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
(一) 一致行動和一致行動人的概念
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一致行動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
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 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 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 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 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 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
(責任編輯:xll)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中級會計職稱
[協議護航班-不過退費]
7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協議退費校方服務
中級會計職稱
[沖關暢學班]
5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不過續學校方服務
中級會計職稱
[精品樂學班]
3大模塊 準題庫自主練習校方服務精品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