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輔導城鎮土地使用稅,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四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一般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2.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各方按各自占用的土地面積納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后再做調整。(請注意其順序是不能顛倒的)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率——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
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分四個檔次,每個檔次20倍,最低0.6元,最高30元)。
注意:
(1)對于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
(2)對于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準。
(二)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四、稅收優惠
一般規定: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5.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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