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輔導專題三(3),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三節 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的概念
二、稅款征收方式
(1)查賬征收:適合于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和如實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
(2)查定征收:適用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進銷存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3)查驗征收:適用于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4)定期定額征收: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
三、稅款征收措施
(一)核定應納稅額
1、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二)責令繳納、加收滯納金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實際繳納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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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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