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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指導(9)

發表時間:2012/12/4 10:16:1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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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預習資料串講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

稅務檢查

一、稅務檢查(納稅檢查)的概念與類型

稅務檢查的類型:重點檢查,專項檢查,分類檢查,集中檢查,臨時檢查。

二、稅務檢查的形式與方法

1.稅務檢查的形式

調賬檢查,現場檢查,委托協查。委托協查包括函件協查和網絡協查。

2.稅務檢查的方法

全查法,抽查法,順查法,逆查法,比較分析法,控制計算法(邏輯推算法),審閱法,核對法,觀察法,外調法,盤存法,交叉稽核法等。

三、稅務檢查的職責

提示:稅務機關的職權(6項):法規起草擬定權、稅務管理權、稅款征收權、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權、其他(如估稅權、代位權、撤銷權等)。

稅務檢查中稅務機關主要有6項權利:

1.查賬權

2.場地檢查權

提示:稅務機關無權到納稅人的生活區檢查。

3.責成提供資料權

4.詢問權

5.交通郵政檢查權

6.存款賬戶檢查權

檢查納稅人存款賬戶時,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

提示:(1)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2)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員有權拒絕檢查。

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方式

(一)稅款的確定方式

稅收法律責任

一、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1.稅收法律責任分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

2.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

(1)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類。

(2)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其他七類。

提示:根據規定,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暫扣或者吊銷稅務登記證;停止出口退稅權、收繳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等。

二、征納雙方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行政相對人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1.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的法律責任

(1)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 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①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②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③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④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⑤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⑥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2)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3)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 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1)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偷稅行為的界定及其法律責任

(1)偷稅定義:《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屬于偷稅。

(2)偷稅行為處理: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抗稅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5.騙稅

納稅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出口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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