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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管理
一、稅務管理的概念
稅務管理主要包括稅務登記、賬簿和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等方面的內容。
二、稅務登記管理
(一)稅務登記的概念與范圍
1.稅務登記的概念: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收管理的起點。
2.稅務登記范圍、稅務登記證件及使用
(1)稅務登記范圍——納稅人
(2)稅務登記證件及使用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①開立銀行賬戶;②領購發票。
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①申請減稅、免稅、退稅;②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③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④辦理停業、歇業;⑤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注意: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
3.稅務登記主管機關
縣以上(含本級,下同)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機關。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執行統一的稅務登記代碼。
(二)稅務登記的內容
包括:設立(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以及停業、復業登記等。(注意選擇題)
1.設立稅務登記
(1)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地點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先工商、后稅務;注意30日的時間規定
(3)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需提供的資料及稅務登記表填寫內容
資料:①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②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③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④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了解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
(4)稅務登記證件的發放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2.變更稅務登記——先工商、后稅務;注意30日的時間規定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停業、復業登記
注意: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適用。
(1)停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停業時,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2)復業登記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
4.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5.注銷稅務登記——注意時間規定:辦理注銷工商登記前或15日內
(三)稅務登記的管理
1.證照管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
2.非正常戶處理
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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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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