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第四章)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二)掌握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稅目和計稅依據
(三)掌握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四)熟悉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五)熟悉個人所得稅稅收減免
(六)了解個人所得稅的特點
(七)了解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納稅期限與納稅地點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個人所得稅的特點
一、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即自然人).的勞務和非勞務所得征收的一種稅。
二、個人所得稅的特點
1.實行分類征收;
2.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并用;
3.費用扣除額較寬;
4.計算簡便;
5.采取課源制和申報制兩種征納方法。
第二節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具體來講,是指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雖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以及無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滿1年但有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外籍個人、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臺灣同胞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等。
(一)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
個人所得稅對納稅義務人的管轄權通常分為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在界定兩者管轄權的標準上,常用住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在納稅義務人的界定上既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又行使居民管轄權,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兩個部分。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
(二)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1.居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居民納稅人承擔無限納稅義務,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向中國政府履行全面納稅義務。
2.非居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非居民納稅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向我國政府履行有限納稅義務。
二、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凡支付應納稅所得的單位或個人,都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三節 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和稅目
一、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個人取得的應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二、所得來源的確定
1.工資、薪金所得,以納稅義務人任職、受雇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單位的所在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2.生產、經營所得,以生產、經營活動實現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3.勞動報酬所得,以納稅義務人實際提供勞務的地點,作為所得來源地。
4.不動產轉讓所得,以不動產坐落地為所得來源地;動產轉讓所得,以實現轉讓的地點為所得來源地。
5.財產租賃所得,以被租賃財產的使用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的企業、機構、組織的所在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7.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特許權的使用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三、個人所得稅稅目
按應納稅所得的來源劃分,現行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大致可以分為3類,共11個應稅項目。
(一)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4.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5.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比照執行。
(三)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或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還包括個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非雇傭的各種勞務所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四節 個人所得稅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
工資、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含,下同)起,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稅率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稿酬所得適用稅率
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即只征收70%的稅額,其實際稅率為14%。
四、勞務報酬所得通用稅率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加成征稅采取超額累進辦法,即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一次超過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5成;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稅率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從2008年3月1日(含)起,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五節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
一、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
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取得的各項收人減去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或扣除金額后的余額。
(一)收入的形式
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二)費用扣除的方法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除特殊項目外,一般允許從個人的應稅收入中減去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或扣除金額,包括為取得收人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費用,僅就扣除費用后的余額征稅。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采取分項確定、分類扣除,根據其所得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定額、定率和會計核算三種扣除辦法。
二、個人所得項目的具體扣除標準
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標準(自2011年9月1日起為35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費用扣除規定
稅法規定了一些其他費用扣除標準。
四、每次收入的確定
納稅義務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7項所得,都按每次取得的收入計算征稅。
1.勞務報酬所得,根據不同勞務項目的特點,分別規定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2)屬于同一事項連續取得收入的,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一項特許權的一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4.財產租賃所得,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為一次。
第六節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每月收入額-費用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納稅義務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或者: =(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及損失)×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比照執行。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或者:=(納稅年度收入總額-必要費用)×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四)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或者:=(每次收入額-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1—20%)
3.每次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或者:=每次收入額×(1—2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五)稿酬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稿酬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1—30%)=(每次收入額-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1—30%)=每次收入額×(1—20%)×20%×(1—30%)
(六)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800)×20%
2.每次收人在1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1—20%)×20%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適用稅率
(八)財產租賃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元]×2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而為限)]×(1—20%)}×20%
(九)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一般情況下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
2.個人銷售無償受贈不動產應納稅額的計算:
(1)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后,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在受贈和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按相關規定處理。
(十)偶然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
(十一)其他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
二、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的特殊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做了一些特殊規定。
第七節 個人所得稅稅收減免
一、免稅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其他所得。
二、減稅項目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免的。
上述減稅項目的減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暫免征稅項目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借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6.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其他所得。
第八節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代扣代繳;二是自行納稅申報。此外,一些地方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納稅人,對個別應稅所得項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納稅期限
一般情況下,納稅人應在取得應納稅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所得并繳納稅款。
納稅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1日。對納稅人確有困難,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三、納稅地點
1.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其申報地點一般應為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2.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的,可選擇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向其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營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納稅人要求變更申報納稅地點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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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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