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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勞動合同的履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3.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5.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1.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不能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義務性規范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合法有效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建立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序(核心是民主協商與勞資共議)
(1)經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
(2)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3)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在單位內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提示: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經公示或者對勞動者告知,該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不生效。企業公示或告知勞動者規章制度可以采用張貼通告、員工手冊送達、會議精神傳達等方式。
3.勞動規章制度的監督和法律責任
如果規章制度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該規章制度的實施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害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的區別:如果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如果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工作崗位,則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變更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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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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