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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考試預習:第三章5

發表時間:2011/12/29 11:36:2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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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 預習:第三章5

3、合伙人的權利

(1)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2)合伙人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權利;

(3)合伙人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和撤銷委托的權利。

4、合伙人的義務

(1)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相關知識點: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相關知識點: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1)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

(2)合伙協議未約定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例題1】根據新頒布的《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關于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利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有( )。

A、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B、合伙人可以查閱企業會計賬簿

C、合伙人可以自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D、執行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

答案:AB

解析: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得自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注意,此處是法定的限制,選項C是錯誤的;執行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選項D的說法錯誤。

【例題2】甲、乙等6人設立了一普通合伙企業,并委托甲和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甲對乙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其他合伙人對如何解決此問題也產生了爭議,由于合伙協議未約定爭議解決的表決辦法,合伙人實行了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后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表決通過了同意甲意見的決定。上述解決爭議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

答案:×

解析:根據規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本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例題3】甲、乙、丙、丁擬設立一普通合伙企業,四人簽訂的合伙協議的下列條款中,不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甲、乙、丙、丁的出資比例為4:3:2:1

B、合伙企業事務委托甲、乙兩人執行

C、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D、對合伙企業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全體合伙人一致通過的表決辦法

答案:C

解析: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選項C是錯誤的。

【例題4】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關于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事務執行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合伙人為法人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

B、合伙人可以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事務

C、合伙人不得自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D、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答案:ACD

解析:根據規定: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因此選項A正確;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因此選項C正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因此選項D正確。

(四)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1、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3、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相關知識點: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例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經合伙人協商不成的,合伙人之間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的原則是( )。

A、按各合伙人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B、按各合伙人貢獻大小分配和分擔

C、在全體合伙人之間平均分配和分擔

D、由人民法院裁定

答案:A

(五)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僅是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不是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具有合伙人的資格。

2、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

3、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相關知識點: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七)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償。

【例題】甲、乙、丙設立普通合伙企業,約定損益的分配和分擔比例為4:3:3。該企業欠丁5萬元,無力清償。債權人丁的下列做法中,正確的有( )。

A、要求甲、乙、丙分別清償2萬元、1.5萬元、1.5萬元

B、要求甲、乙、丙分別清償2萬元、2萬元、1萬元

C、要求甲、乙分別清償2萬元、3萬元

D、要求甲清償5萬元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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